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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一起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偷逃税款案件。针对涉案当事人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47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
——案例来源:2025年3月25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
【案由】
此前,第三稽查局收到一封涉税违法举报信。举报人称,几年前天津H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向朱某转让了其持有的占该企业总股份60%的股权。但完成股权交易后,两人并未向税务机关依法申报,存在偷逃税款行为。
【案源分析】
接到线索后,该局迅速组织检查人员对H公司及相关人员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人员查看了征管系统中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登记信息。从信息数据变更留痕看,几年前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李某变更为朱某,企业股东人员增加了朱某,而且其持有企业股权的比例为60%。但查询该企业和李某等人员的同期申报数据,却未发现任何与股权变动相关的收入申报和税款缴纳信息。
【税务稽查】
一、外部调查
检查人员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了H公司企业登记信息变更时留存的企业股东会议记录、股权变更协议、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表等资料进行了核查。企业提供的股权变更协议中显示,该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李某与朱某双方经协商,李某同意将其持有的H公司60%的股权,以4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朱某,并于交易完成后变更法定代表人信息。
二、询问
随后,检查人员约谈了该项交易的当事人李某和朱某,向两人出示了相关证据,并作了税法宣传。检查人员向两人表示,双方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李某应依法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处理处罚
在核查确认李某60%股权的原值成本后,结合该项股权交易的价格,检查人员确认了李某的应纳税收入,并依法向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
目前,案件执行工作正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