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非法出借外汇账户 帮助行为 处罚必要性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3年期间,陈某某在未实际从事进出口外贸生意的情况下,以其本人、丈夫吴某林及亲戚陈某红、吴某荣等人名下的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具多个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后以虚构贸易的形式,将上述账户提供给地下钱庄团伙用于接收外汇,并在银行办理结汇后将人民币转入地下钱庄团伙指定的国内他人账户,涉案金额5.6亿元人民币,从中收取手续费及银行结汇给予的返点获利76万余元人民币。其间,吴某林多次按照陈某某的指示前往银行进行非法结汇,涉案金额1.9亿元人民币。陈某红、吴某荣明知陈某某为他人结算,仍应其要求,开设电子商务商行及具有结汇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供其使用,并分别结汇欧元折合人民币0.85亿余元、1.75亿余元。
2024年2月29日,浙江省文成县公安局以陈某某、吴某林、陈某红、吴某荣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24年6月7日、9月3日对陈某某、吴某林提起公诉。鉴于二人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文成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人民币,判处吴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0万元人民币。
文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红、吴某荣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均基于亲属关系将外汇账户出借给陈某某,未从中获利,且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于2024年9月5日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行刑反向衔接情况】
审查核实。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红、吴某荣虽有提供外汇账户给陈某某,但不能证明其直接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以非法买卖外汇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据不足。但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使用应遵守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不得出借、串用或者转让,陈某红、吴某荣的行为违反《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对陈某红、吴某荣进行行政处罚。鉴于本案疑难复杂,同时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系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文成县人民检察院遂于2024年10月21日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汇报请求同步指导。
会商协作。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围绕处罚依据及处罚必要性、后续反向衔接相关程序等进行多次座谈沟通,研究认为陈某红、吴某荣的行为违反了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本案涉及外汇金额特别巨大,且文成县外汇市场交易活跃,本案应依法处罚。同时双方商定,检察机关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后,由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协助,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异地调查取证、送达告知等提供便利。
检察意见。2024年11月7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送达《检察意见书》,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陈某红、吴某荣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2025年1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鉴于陈某红、吴某荣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检查,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之间,对陈某红作出警告,处罚款2万元人民币;对吴某荣作出警告,处罚款2.5万元人民币,罚款已收缴到位。
促进治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召开座谈会,研讨健全外汇交易风控体系、强化内部监管、加强政策宣传等问题,以规范当地金融市场,保障侨胞合法权益。针对海外华侨为了结汇便捷通过地下钱庄完成资金快速流转,对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性、危害性、风险性认识不足的问题,联合当地侨联进行专项普法宣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典型意义】
对于出借外汇账户为他人非法买卖外汇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在行刑反向衔接中要共同研究探讨,综合判断社会危害性、行政违法性、处罚必要性,找准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消除追责盲区。同时,关注案件背后所反映的本地在外汇结售汇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深化检汇沟通协作,通过分析研讨、座谈交流、听取意见等形式,认真研究,加强政策宣传,切实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
——《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