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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朋友驾驶“三无”船舶下海遇险,如东一男子获刑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5-20
被告人刘某带领蔡某等6人驾驶“三无”舢板船,在没有任何通信定位和救援设备情况下违规下海捕捞海葵,后涨潮时蔡某与他人走散,潮水已没过其腰部,后紧急爬上风力发电桩的平台,万幸有运维船路过听到呼救声将蔡某救下。如东法院最终以船主刘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如东县渔政部门向被告人刘某下发《关于严禁敞口舢舨违规出海作业的通知》,同日刘某收到后签订承诺书。2023年5月,如东县渔政部门查获“三无”船并集中拆解,其中包含被告人刘某的舢舨船一艘。202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未获得下海作业许可的情况下,驾驶另行购买的新舢舨船,携带蔡某等 6人,下海前往巴巴桁海域和牛角沙海域进行海上作业。经查,该舢舨系三无船舶,且并未配备任何通信定位设备,上述船员中部分无普通渔业船员证书。次日晚海水涨潮后出现重大险情,蔡某未能及时返回舢舨,与被告人刘某一行人失去联系,后蔡某爬上就近风力发电桩,通过呼喊的方式被路过的工程船救下。
法官提醒:
海上生产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地理环境、气象条件、船舶状况等因素的影响,与陆地相比,从事海上生产作业的风险更多、更大,任何一个小小的疏忽,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在此提醒广大海上作业者严格遵循安全管理规定,在规定航区内驾驶船舶,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确保船员持有效证书,定期开展船员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全方位做好海上风险防范。只有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才能确保每一次航程都能平安归来,才能让家人安心,让社会放心。
——来源:2025年5月20日,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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