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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0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刊登了一篇涉及民间借贷利息1092万元未代扣个税案例,值得研究,尤其要关注“在协议没有约定由谁申报利息收入并缴纳税款的情况下”,要依法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案例摘要并思考如下: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保康县税务局在对W投资公司实施纳税评估过程中,追踪企业借款线索,经过核查取证,确认自然人王某向该公司提供巨额借款取得利息收入1092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该局依法对王某作出补缴税费、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税款为何“断崖式”下降
2024年3月,保康县税务局风控人员对辖区企业进行税收风险分析时,发现一家名为W投资公司的企业涉税数据有些异样。
W投资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市政工程建设和房屋租赁业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人员查看该企业近几年涉税数据时发现,2019年,W投资公司在当地开发了一个商业用房项目,共有商铺300多套。该项目自2020年开始预售后,至2022年时剩余100余套未售出。企业申报数据显示,2019年—2022年,W投资公司共缴纳增值税等税费1300多万元。
税务人员注意到,2019年—2021年,企业分别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7.59万元、4.93万元和2.85万元。2022年时,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4万元。但2023年时,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却锐减为1200元。从申报信息看,2023年该企业仅销售了4套商铺,申报销售收入160万元。
企业的这组数据让税务人员有些费解,一般情况下,房产开发企业售出并向用户交付所开发房屋后,不再缴纳相关房屋所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但从企业销售数据看,2023年该企业仅销售4套商铺,还有大量商铺未销售,为何相关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呈现“断崖式”下降?
税务人员认为,该企业存在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嫌疑,于是约谈了该公司负责人李某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于税务人员的疑问,李某解释称,由于商铺销售状况不好,企业资金紧张,拖欠建材供应商大量材料款未支付,因此供应商对W投资公司提起诉讼。在无其他资金偿付欠款的情况下,法院对企业未售的100余套商铺进行了拍卖,所得款项已全部偿还了欠款,因为商铺拍卖后所有权已转移,因此财务部门将这部分房屋应分摊的土地进行了核减,并少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
“拍卖款”究竟去哪了
李某所说情况是否属实?税务人员决定对企业账目情况、所拍卖房产价值和相关款项收入情况作进一步调查。
税务人员兵分两路,一组税务人员查阅W投资公司相关年度的账簿、凭证等核算资料,通过比对原材料采购合同、明细账、往来账信息数据等资料,发现该企业所欠原材料款均为一些小额尾款,金额总计仅有120余万元。
另一组人员对该企业前期的商铺销售单价情况进行核查,并到房管部门了解近5年当地同类房屋的销售均价和变动幅度情况,核查结果显示,按照同类房产的“行价”,该企业100套商铺的拍卖总价款应为4000万元左右。
商铺市价拍卖总价款与该企业欠款数据完全对不上卯!
税务人员再次约谈了李某。
面对税务人员摆出的事实和证据,李某最终道出了实情:W投资公司项目开发过程中,遇到了资金困难。由于向金融机构融资审批时间长,为确保项目如期开发,于是向一个叫王某的朋友借了3000多万元用于项目周转。后期双方就还款产生纠纷,对方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100套商铺拍卖款大部分用于偿还王某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李某称,之前向王某还款时没有准确区分本金和利息,因此也没有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来听一个朋友说,这种情况企业具有为借款人代扣代缴相关税款的义务,担心税务机关追究责任,因此之前没有向税务人员说明企业向王某借款的事项。
税务人员随后针对性查阅了该企业相关年度的账簿资料,但从中并未发现李某所称向王某借款的相关记录。对此,李某解释称,当时考虑到项目即将开售,收到预售款就能马上偿还借款,因此借款就没有计入公司账目。
税务人员于是要求企业提供其所称借款的合同等相关资料,李某称,由于双方都是熟人朋友,因此没有签借款合同,只给王某写了欠条。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为了应诉,与借款相关的单据和资料,企业均提交给了法院。
利息收入浮出水面
根据李某提供线索,税务人员在征管系统中核查了同期王某的收入申报和缴税信息,未发现其有相关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记录。
核查小组分析案情后,决定与当地法院联络,了解王某与W投资公司借款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获取王某出借资金、获取利息的翔实数据。
在当地法院的支持协助下,税务人员顺利取得了相关案件的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卷宗资料,并因此全面掌握了W投资公司与王某之间借款业务往来的情况。
W投资公司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分批次共向王某借款3339万元,双方商定月息为3%,借款期限为5个月—18个月不等。双方未签署借款合同,每次借款时,W投资公司均向王某提供具有W投资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的借条。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W投资公司分批向王某还款1100万元(未区分本金和利息金额)。2021年6月之后,W投资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还款。此后因王某与W投资公司就还款事宜产生纠纷,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案件后,在对双方借款、还款的相关证据进行确认后,依法作出判决:W投资公司已还王某本金730万元、利息370万元,仍欠王某本金2609万元、利息1295万元未归还。W投资公司须在限期内及时偿还王某款项。若W投资公司不能履行前述还款义务,王某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拍卖W投资公司商铺项目房产的方式,维护债权权利。接到法院判决结果后,W投资公司未提出上诉。
因W投资公司始终未履行法院判决归还王某借款本金和利息,不久后,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向W投资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但该公司仍未在期限内执行通知内容履行还款义务。随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依法拍卖W投资公司所开发商铺项目100套房产。后续相关房产拍卖共获得款项3451万元。
根据法院执行裁定,W投资公司房产拍卖款项中,除120万元偿付其拖欠的供应商材料款外,其余3331万元偿付王某借款和利息。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W投资公司根据法院拍卖情况,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被拍卖房产相关的增值税等税费。
至此,这起借款案件真相浮出水面。王某共向W投资公司出借款项3339万元,法院判决企业应偿还王某本息共5004万元。由于W投资公司无力偿还,法院依法拍卖企业房产。因拍卖所得款项未达预期标的,最终王某共取得W投资公司偿还的本息金额合计4431万元,其中573万元利息王某未实际取得(王某认同该损失)。经核查确认,王某实际取得借款利息收入为1092万元。但这些利息收入王某均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完成调查工作后,核查小组约谈了王某,向王某表示,其向W投资公司借款获得的利息收入须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该笔收入未及时申报,其还需要缴纳滞纳金。王某承认其借款取得利息收入未申报纳税,但王某同时表示,W投资公司作为利息收入的支付方,具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由于W投资公司未及时履行代扣代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不应该由其承担。
对于王某的说法,税务人员进行了针对性释法。
税务人员表示,王某和W投资公司双方并未约定由谁申报利息收入并缴纳相关税款,在W投资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况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同时,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王某在取得应税利息所得后,并未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依照上述法规,王某须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经过税务人员耐心释法说理,王某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意见,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思考】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少报拍卖收入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