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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即时办理情形
【事项概述】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申请跨区域迁移的纳税人,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
1.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
2.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
3.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
4.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
5.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审核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请—受理—出件
(1)申请
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跨区域迁出,系统自动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税务迁出办理条件进行预检。预检通过的,由法定代表人实名验证后提交跨区域迁移申请。
(2)受理
办税受理岗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以及系统预检的结果等做形式要件符合性审核,填写确认意见,由系统自动审核。
(3)出件
符合条件的,办税受理岗制作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迁移通知)电子文书;不符合条件的,办税受理岗制作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同意迁移通知)电子文书。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看、打印,也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2.线下流程:
(1)跨省(市)迁移:申请—受理—出件
①申请
纳税人提交《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等相关证明资料,申请办理跨省(市)迁出。
②受理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③出件
办税受理岗审核通过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迁移通知);审核不通过的,办税受理岗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同意迁移通知),告知纳税人不能办理跨省(市)迁移的原因和未结事项。
(2)省内跨市(区)迁移:申请—受理—出件
①申请
纳税人至办税服务厅提交《跨市(区)迁移涉税事项报告》等相关证明资料,申请办理跨区域迁出。
②受理
办税受理岗通过税务人智慧办公平台“跨区域迁移申请”办理跨区域迁出,系统自动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税务迁出办理条件进行预检。预检通过的,由法定代表人实名验证后提交跨区域迁移申请。对符合容缺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容缺办理跨区域迁移。
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③出件
办税受理岗审核通过的,制作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迁移通知);审核不通过的,办税受理岗制作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同意迁移通知),告知纳税人不能办理跨区域迁移的原因和未结事项。
对纳税人申请省内跨市(区)迁移存在特殊情形的,按单项业务规程“主管税务机关及科所分配”办理。
【资料处理】
跨省(市)迁出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 | √ | √ | ||||
2 | 已变更的营业执照 | √ | √ | ||||
3 | 办税人员身份证件原件 | √ | √ | ||||
4 | 《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 | √ | √ |
省内跨区域迁出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跨市(区)迁移涉税事项报告》 | √ | √ | ||||
2 | 已变更的营业执照 | √ | √ | ||||
3 | 办税人员身份证件原件 | √ | √ | ||||
4 | 《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办税人员身份证件原件:未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考虑到跨部门协作,可能发生有证但查询不到数据的情况,允许电子化报送作为补偿措施。
二、符合即时办理情形---容缺办理
【事项概述】
除房地产开发业、成品油生产及经销行业纳税人外,对欠缴税(费)金、多缴税金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容缺先办理迁移,再向迁出地清偿欠税。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
Ø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线上流程:申请—受理—出件
(1)申请
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跨区域迁出,系统自动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税务迁出办理条件进行预检。预检通过的,由法定代表人实名认证或短信验证后提交跨区域迁移申请。
(2)受理
办税受理岗对于申请跨区域迁移的纳税人存在欠税的,区分具体情况进行容缺办理:
1.“税务迁移管理特殊纳税人名单”中的纳税人不监控欠税情况,容缺处理,准予办理迁移。
2.如欠税纳税人制定清欠计划,在迁入地、迁出地税务机关就后续欠税管理共同形成明确方案下,可以容缺办理,准予办理迁移。
3.对于未制定清欠计划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
①欠税金额1至20万元。如命中清偿能力指标有能力清偿的,限时缴清欠税后迁移;无能力清偿的,若纳税信用等级A/B级或纳入国家重大战略名单的,无需提供纳税担保,可容缺办理;若纳税信用等级M/C/D级,需提供纳税担保后容缺办理;
②欠税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如命中清偿能力指标有能力清偿的,限时缴清欠税后迁移;无能力清偿的,若纳入国家重大战略名单的,无需提供纳税担保,可容缺办理;其余纳税人需提供纳税担保后容缺办理;
4.欠税金额低于1万元的和存在未到期应征税款的,应限时缴清欠税后办理迁移。
(3)出件
符合条件的,办税受理岗制作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迁移通知)电子文书;不符合条件的,办税受理岗制作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同意迁移通知)电子文书,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看、打印,也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三、存在未结前置事项或待排查税收风险
【事项概述】
申请跨区域迁出的纳税人预检不通过的,依次完成迁出前置事项的办理或税收风险的排查后,可再次进行迁出预检。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审核办结)/线下
【办理流程】
线上/线下流程:预检—事项处置
(1)预检
纳税人发起跨区域迁移申请,系统对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预检。预检不通过的,纳税人可选择继续办理未结事项或排除风险后,再次进行跨区域迁移预检。
(2)事项处置
对于预检不通过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根据系统提示及时提醒或辅导纳税人办理未结前置事项或排查税收风险。
【资料处理】
跨省(市)迁出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 | √ | √ | ||||
2 | 已变更的营业执照 | √ | √ | ||||
3 | 办税人员身份证件原件 | √ | √ | ||||
4 | 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 | √ | √ |
省内跨区域迁出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跨市(区)迁移涉税事项报告》 | √ | √ | ||||
2 | 已变更的营业执照 | √ | √ | ||||
3 | 办税人员身份证件原件 | √ | √ | ||||
4 | 跨市(区)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办税人员身份证件原件:未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考虑到跨部门协作,可能发生有证但查询不到数据的情况,允许电子化报送作为补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