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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提示:进项发票不匹配,牵出网络经营账外收入1000万元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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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销售营养补剂等食品的企业,为何有大量品名为“信息技术服务”的进项发票?这些发票涉及企业什么业务?是否真实?税务人员核查找到了答案。在此过程中,他们还有了新的发现……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根据进项发票线索,对辖区内一户电商企业实施税收核查,确认该企业核查期内少申报网店销售收入1077.63万元。针对企业违法行为,李沧区税务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目前,相关税款及滞纳金已全部征缴入库。


发票寻踪:发现收入申报疑点

2025年3月,李沧区税务局税收风险分析人员使用税务大数据平台,对辖区内的网络平台经营企业和具有网络销售活动的电商企业进行风险核查时,一家名为F食品公司的企业引起了风险分析人员的注意。

F食品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经营业务是通过网络渠道销售蛋白粉、肌酸等营养补剂和其他食品饮料。

风险分析人员分析企业进项发票结构时,发现该企业2023年—2024年经营期间,曾收到上游企业开具的大量品名为“信息技术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有1000多万元。从企业经营范围看,作为一家主要销售蛋白粉等营养补剂的食品经营企业,F食品公司的经营成本和进项发票构成应以食品等货物为主,但企业经营期内进项发票中却有大量的“信息技术服务”发票,这些发票涉及企业什么业务?业务是否真实?风险分析人员不禁心存疑惑。

为进一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核实其是否存在不合规经营行为,风险分析人员向负责税收风险核查的税务人员推送了风险核查任务,要求风险核查人员对企业运营情况予以核查。

税务人员接到信息后,对F食品公司收到的品名为“信息技术服务”的进项发票数据作了针对性分析。他们发现,这些发票来自3家电商平台的运营企业,并且发票上的备注栏中大多写有“B品牌旗舰店”字样。

税务人员核查了解到,B品牌商品主要是蛋白粉和肌酸等营养补剂,这些商品与F食品公司在网上销售的产品品类相同。

从发票的来源和其中的信息看,这些进项发票似乎是电商平台开具给F食品公司的。

税务人员于是调查了这3家电商平台的运营和开票方式。他们了解到,3家电商平台向入驻平台的电商企业提供平台接入、商品展示、交易支持等服务;与此同时,入驻平台的电商企业须根据所经营商品的不同品类,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平台支付佣金服务费。收取电商企业佣金服务费后,平台经营企业向商户开具品名为“信息技术服务”的发票。

核查结果表明,F食品公司取得的这些进项发票,应是其向电商平台交付佣金服务费后取得的凭证。从发票信息看,F食品公司应是在3家电商平台中开设了3家网店。

按照电商平台的收费规则,如果知晓了企业销售商品的品类和其所在电商平台对应的佣金服务费费率,那么,通过电商平台收取的佣金服务费金额,就可以测算出电商企业的销售收入。

于是,税务人员根据该公司所售商品的品类,从3家电商平台获取了其向相关平台缴纳佣金服务费的费率,结合平台的开票金额,对F食品公司2023年—2024年的网店销售收入进行了测算,并与其同期的申报收入比对,发现该公司的申报收入比测算收入少了3000多万元。

结合初步核查结果,税务人员认为,F食品公司核查期内存在少报销售收入嫌疑,于是决定对该企业开展更为深入的税收核查。


实地核查:有的放矢采集证据

结合企业票流信息和初步核查了解的情况,核查小组决定首先对F食品公司网店的运营情况进行核查。他们相继登录了该企业在电商平台的3家网店,发现企业这3家网店的平均粉丝量有10多万人,网店首页显示已销商品数量均达100多万件。其中,有两家网店的页面上还写有“入榜平台保健膳食店铺榜TOP10”字样。

从网店首页显示的运营信息看,该企业3家网店商品均处于旺销状态,销售业绩不错,网店的经营状态与平台开具给企业的佣金服务费发票的金额水平相符。

核查小组随后召开了案情分析会。核查小组认为,相较于传统线下实体企业,电商企业的经营行为对第三方电商平台有较高依存度。企业订单生成、支付、发货和退款等交易环节与交易行为,都会在电商平台的后台系统中留下电子痕迹。

对前期F食品公司网店信息的核查,以及对其经营收入的测算均表明,该企业在电商平台的3家网店销售业绩不俗。如果能够获取F食品公司3家网店的后台交易数据,并与企业的申报数据等进行交叉比对,即可查实该企业真实收入情况。

于是,核查小组决定对F食品公司实施现场核查,通过采集其网店的后台销售数据进一步搜集证据线索。

在实施核查前,税务人员从其他网店经营企业了解到,不同电商平台的网店后台系统存在差异,操作路径各不相同。如果在核查时税务人员不熟悉路径,迟迟无法取得相关数据,不仅会延缓核查进度,还可能给涉案企业留下转移、删除数据的可乘之机,使调查工作遇阻。

为了在现场核查时顺利提取涉案企业网店的后台数据,税务人员在核查前做了充分准备,通过互联网平台多方搜集资料,研究掌握了涉案电商平台和网店后台交易数据的查询路径和导出方法。

随后,核查小组对F食品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税务人员约谈了F食品公司财务负责人刘某,在出示调查获取的该企业3家网店信息后,要求刘某提供3家网店2023年—2024年的销售明细数据。

刘某先是向税务人员表示,网店的销售数据庞杂,企业人手有限,没有系统统计相关信息,难以立即提供。不久其又改口称,企业网店后台数据是由技术人员负责管理维护,自己不清楚怎么查询。

见此情景,税务人员对刘某进行了税法宣传教育,阐明配合税务机关调查是纳税人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如果相关人员和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情节严重,将可能承担法律后果。经过税务人员耐心说服,刘某最终配合税务人员登录了企业3家网店的后台销售管理系统,调取了2023年—2024年企业网店的全部销售收入数据,并在打印的数据资料上进行了签字盖章。


查清退货:少报收入浮出水面

就在核查小组准备结束现场核查时,刘某向税务人员表示,企业网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一些顾客常有退货行为。税务人员刚才从企业网店后台提取的销售额中,包含顾客事后退货业务,因此这些销售额并不是企业实际的销售收入。

税务人员于是要求企业提供证实退货业务存在的相关证明。刘某向税务人员提供了一份核查年度的企业网店退货业务统计记录表。为查清企业真实经营收入、核实刘某所称退货业务是否属实,税务人员与相关电商平台联系,获取了涉案3家网店核查期内详细的退货业务数据。

随后,税务人员结合F食品公司网店后台提取的商品销售数据、电商平台获取的企业网店退货业务数据,以及企业提供的退货统计资料,利用数据分析工具进行了综合比对分析。剔除企业退货业务相关的销售收入后,税务人员将企业核查期内实际销售收入进行汇总,并与F食品公司同期的收入申报数据进行了核查比对,最终确认,核查期内F食品公司向税务机关少申报网店销售收入1077.63万元。

核查小组再次约谈了刘某等企业人员,面对税务人员出示的翔实证据,企业人员承认了2023年—2024年经营期间,3家网店部分销售收入未申报的违法事实。针对企业违法行为,李沧区税务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目前,相关税款已全部征缴入库。


——上述来源:2025年7月15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


【延伸思考】

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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