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增值税(新)
5.1.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字体:    打印本页
特殊情形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二、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为发出...
抱歉哦,此文章需会员才可以阅读,请登录!,或与微信(QQ):1606541041联系
下一篇:5.2 纳税地点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