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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5.1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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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应税交易

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日。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二、视同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日。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

 

三、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口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报关出 口日期 早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

 

四、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解读与适用》:税法虽有“收讫销售款项”的概念,但并无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在裁决案件中解释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一般按归类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有专业的特殊涵义的,涵义优先;语义不清楚或者有歧义的,可以根据上下文和立法宗旨、目的和原则等确定其涵义”。因此,“收讫销售款项”在没有法律规范专业解释的情况下,一般按照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按照字典中“讫”的解释,讫意为(事情)完结。收讫销售款项意为收取完所有的销售款项。

案例:预收款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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