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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应税交易
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日。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二、视同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日。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
三、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出 口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报关出 口日期 早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
四、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解读与适用》:税法虽有“收讫销售款项”的概念,但并无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在裁决案件中解释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一般按归类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有专业的特殊涵义的,涵义优先;语义不清楚或者有歧义的,可以根据上下文和立法宗旨、目的和原则等确定其涵义”。因此,“收讫销售款项”在没有法律规范专业解释的情况下,一般按照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按照字典中“讫”的解释,讫意为(事情)完结。收讫销售款项意为收取完所有的销售款项。】
【案例:预收款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