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企业所得税
2.2.2.4 权益性投资收益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05
【字体:    打印本页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税案探究:清算后收回投资,收入总额如何计算?】 一、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二、确认时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释义: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也就是说,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这...
抱歉哦,此文章需会员才可以阅读,请登录!,或与微信(QQ):1606541041联系
下一篇:2.2.2.5 利息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