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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2.5.4.2.3.3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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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自2011年1月1日起,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财税〔2012〕27号第七条) 二、全部制造业领域新购进的固定资产201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财税〔2014〕75号第一条第一款)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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