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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1.2 纳税人分类、征税范围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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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 附注(一):无住所居民纳税人的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自2019年1月1日起,无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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