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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住所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国税发[1994]89号第一条第一款)
二、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款)
三、境内居住天数的计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二条)
附注(一)对方缔约国居民个人在华停留天数计算问题
1、关于对方缔约国的钻井船出租公司的随船人员在华停留天数的计算问题。据了解,对方缔约国的公司将其钻井船租给中国境内的租用者使用,派有随船人员因为钻井船上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对这类人员实行工作四周休息四周的制度,休息期间照付工资。我们认为这类人员离境休息,不是在华停留的终止而是在华工作的延续。在计算确定这类人员在我国的停留天数时,不扣减离境休息的天数。
([87]财税油政字第26号第一条)
2、对方缔约国公司派其雇员来华为我国公司(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提供服务或培训人员,有的工作在境内,居住在香港,平时早晨来晚上回港,周末星期六晚上回港,星期一早晨来。我们意见,此种情况应认为是连续在我国停留,不扣减天数。
([87]财税油政字第26号第一条)
附注1:临时来华人员在护照签证有效期内离入境不扣减在华天数
对中日税收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和中英税收协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总局在[85]财税外字第42号关于贯彻执行中日、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曾明确其主要目的是对对方居民短期逗留(如临时出差来华)给予从宽照顾,不适用于来华担任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有固定工作,在我公安机关领取居留证的常驻人员。
对于临时来华人员,在护照签证的入出境有效期间(包括入境后经批准延长的有效期)内离境又入境的,可以按照总局[85]财税协字第4号复函处理,不扣减在华停留天数。
四、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项)
附注1: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
详见:第2编第2章第1节“工资、薪金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项)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三项)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项)
【笔记:转让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如股权等)≠在境内转让……】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五项)
【笔记:NOT从境内非居民个人取得利息……】
五、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款)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款)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第三款)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第四款)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第五款)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第六款)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第七款)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第八款)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第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