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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2.1 税目的总体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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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目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

【笔记:NOT其他所得

 

二、难以界定的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条第二款)

【笔记:NOT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税收争议:网络直播平台销售虚拟货币,如何纳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209号]就支持税务机关的这种独立认定交易性质的权力。该裁定书指出,在坚持税务机关对实质民事交易关系认定负举证责任的前提下,允许税务机关基于确切让人信服之理由自行认定民事法律关系,对民事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和当事人权益并不构成重大威胁。当然,税务机关对实质民事交易关系的认定应当符合事实与税收征收法律规范。】

 

一)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划分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

 

附注1:董事费征税问题

1)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国税发[2009]121号第一条第一款)

 

2)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9]121号第一条第二款)

 

3)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有些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或合伙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下同)在中国境内该企业设立的机构、场所担任职务,应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但其申报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现就对其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外国企业的董事或合伙人担任该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的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该机构、场所的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在中国境内从事上述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凡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按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法规核定其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作为该中国境内机构、场所应负担的工资薪金确定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

国税函[1999]284号

 

(二)工资薪金、稿酬的划分

1、报刊杂志等单位

1)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2)其他人员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2、出版社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第二款)

 

 

(二)劳务报酬、稿酬、偶然所得的划分

税案探究:公众号文章的打赏收入,究竟是稿酬,还是劳务报酬、偶然所得?】

 

(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划分

税案探究:主播收入,究竟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

税案探究:从网络主播彭煊之偷税案件,看税务机关如何认定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对账册不全的是否采用核定征收,并按偷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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