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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2.2.1 工资、薪金所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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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薪金所得的概念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典型案例:某公司总裁将实际取得的部分薪酬伪装成工程款项,不依法如实申报个人综合所得】

税案探讨:因违反竞业限制而被收回的离职竞业补偿金,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已扣缴的个税?】

 

二、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的收入

(一)退休人员除退休工资外的收入

1、退休工资外的奖补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8]723号

 

2、再任职收入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国税函[2006]526号第一条)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国税函[2006]526号第二条)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

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第二条)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国税函[2006]526号第四条)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二)”实施后,聘用退休人员如何计税?】

 

3、高级专家延退收入

 

1)工资薪金所得

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款)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7号第二条第一款)

 

2)其他收入

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7号第二条第二款)

 

附注(1):高级专家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1)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财税〔2008〕7号第一条)

 

(二)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

经报国务院同意,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财税字〔1995〕77号

 

(三)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给予扣除。

国税函发[1995]554号

 

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一)独生子女补贴;

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二)副食品补贴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三)托儿补助费;

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四)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1、差旅费津贴

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范围的,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在我国境内出差的每日生活津贴可从宽掌握,暂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外字[1983]81号

专家答疑:员工自驾出差,加油费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2、误餐补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5]82号)

:(1)单位提供用餐,其相关费用是否需要分摊计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2)若单位未提供就餐,但参照相关行情,发给职工个人就餐的费用,是否计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

 

(五)单位组织员工体检

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的征免税问题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

【笔记:营销奖励免费旅游的个税问题,详见:https://www.ssfb86.com/index/News/detail/newsid/18282.html

 

 

(六)外国来华留学生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

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80]189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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