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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因张某不愿学习,其母亲李某为张某报名某文化体育公司暑假组织开展的军事夏令营活动,参训时间为一个月,培训费用为7880元。后李某按约缴纳培训费,并于2024年7月8日开营当天将张某送至被告的培训基地。张某参与训练后多次向其母亲李某以及基地教练反映不愿继续参训、想要回家,但其母亲李某、被告工作人员均未同意。在多次要求回家无果后,2024年7月17日,张某从培训基地的2楼教室跳楼导致骨折,被送至医院救治。治疗结束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案涉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经过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李某认为,因为夏令营组织者未能及时告知其小孩的心理状况,导致小孩选择极端的方式来伤害自己,小孩目前所受的伤害将来也难以恢复,故要求夏令营组织者进行赔偿。
审理中,张某主动陈述出其跳楼的目的仅是为了回家。在了解清楚孩子真实目的的基础上,法院组织双方“背对背”调解。张某的母亲李某、某文化体育公司均对未尊重孩子意见、让其回家表示懊悔,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某体育文化公司赔偿张某案涉事故产生的损失65000元。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和防范风险能力相对不高,尤其是处于青春期的孩子,老师和家长的严厉管教更易使其产生逆反心理、作出过激行为。对于家长来说,选择夏令营前应当先行询问尊重孩子自身的意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防止孩子做出过激行为伤害自己。对于教育培训机构来说,应对夏令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及时关注孩子的生理及心理情况,并能第一时间提供有针对性的防范、引导,急救措施,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若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造成未成年人损害,则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夏令营组织者在明知孩子拒绝继续参加培训的情况后,未及时通知家长,而是选择性忽略或者强制未成年人继续参加培训,进而导致未成年人选择通过自残的方式来拒绝培训,故组织者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这也提醒夏令营组织者在今后组织培训的过程中,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的培训时,应当及时做好沟通,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认知,设计多样性的活动,并且及时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防止类似意外事件的发生。
——来源:2025年9月11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