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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故意杀人 犯罪现场重建 法医审查 心理测试 排除正当防卫
【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犯罪嫌疑人王某(女)与被害人周某(殁年50岁)系夫妻关系。2022年8月22日,周某被发现死于某出租房内,其颈部和腹部等部位有锐器创。王某归案后,称其遭到周某持刀捅刺腹部,后趁周某不备夺刀进行反杀。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但认为因案发时只有王某和周某二人,且对王某进行心理测试并采用监狱侦查等方式,均未发现王某有虚假供述迹象,无法排除王某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法医重建了王某持刀捅杀周某后自伤的犯罪现场,检察机关心理测试技术人员审查了公安机关心理测试报告,排除了错误结论。2024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王某未提出上诉。
【技术办案过程】
(一)法医专门审查,厘清案件关键时序。检察机关法医配合承办检察官阅卷,开展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并引导侦查机关复勘现场,重现案发时情况:周某有抵抗伤,有被追击及失去抵抗后遭攻击等损伤特征。周某的血迹分布广泛,含运动及静止等多种形态,血迹形态反映其有逃跑、躲避、倒地等动态行为。周某尸体最终为右侧卧位,但左胸创口血迹流向和背部血迹空白区,以及尸体上王某所留滴落状血迹,提示王某出血时间应当在周某死亡之后。同时,王某腹部7处刺创集中且无抵抗伤,腹部损伤对应睡衣破口有三处试刺痕迹,符合自残行为;王某的血迹集中于自身周边及床周,多为静态滴落,其所途经现场血迹均为周某所留,提示当时王某自身可能并未出血。通过犯罪现场重建,法医给出王某遭受家暴后先持刀追击捅杀周某,再刺割自己腹部、颈部进行自残的审查意见。
(二)心理测试技术专门审查,排除错误测试结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技术“一体化使用”机制,指派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心理测试技术人员对公安机关出具的心理测试报告开展专门审查。审查发现,王某接受测试时生理、心理状态不符合要求,并且存在测试问题设置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公安机关心理测试技术人员不具备资质,不足以作为辅助审查、判断证据的参考。
(三)法医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2月21日以故意杀人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法医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结合现场痕迹物证、死伤者损伤特征等,当庭还原了案发现场的全貌和相关事实细节等案件信息,有力反驳了王某关于防卫杀人的辩解。庭审过程中,王某首次供认了持刀捅刺周某致其死亡,后持刀切割自己形成造作伤的事实。
【典型意义】
对于封闭空间发生的命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往往辩称自身系正当防卫或被害人系自杀、意外死亡等。办理此类案件时,检察机关要综合发挥检察法医、心理测试等技术专业优势,协同开展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和犯罪现场重建等工作,同时聚焦庭审实质化,指派技术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进行解释说明,使技术性证据通俗易懂,切实提升庭审效果。
——《检察技术支持刑事检察技术性证据审查典型案例》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