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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等8人污染环境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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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污染  危险废物鉴别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2021年5月14日,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将经营的江苏省某公司应急池内32.16吨油污,经王某某、许某某、蔡某某、于某某、杜某某、武某某、姚某某等人层层联系,由货车司机牛某某运输,倾倒在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某垃圾消纳场,造成环境污染。2021年5月期间,又倾倒6车油污至该垃圾消纳场。经鉴定,倾倒在该垃圾消纳场的黑色粘稠状物质和沾染黑色粘稠状物质油污属于危险废物。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综合全案证据,通过委托开展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等方式,认定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事实。2024年11月15日,被告人沈某某等8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法院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技术办案过程】

(一)对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进行专门审查。辩护律师提出侦查阶段鉴定机构在涉案现场提取5份样品中仅检测其中3份样品超标,质疑危险废物鉴别方法涉嫌违规。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对涉案鉴定意见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检察技术人员审查认为,鉴定意见中危险废物鉴别方法符合《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中规定的“最小采样份样数为5个、超标份样数≥2个即可判定该固体废物具有危险特性”要求。

(二)对危险废物类别归属进行专门审查。鉴定意见认为涉案现场倾倒油污状物质属废矿物油与含废矿物油废物(危险废物类别HW08),与涉案源头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精(蒸)馏残渣(类别为HW11)不相符。辩护律师提出涉案现场发现的危险废物并非涉案源头企业产生。检察技术人员审查认为,石油溶剂是石油经蒸馏精制得到的轻质产物,其主要成分包括多种烷烃、环烷烃和芳香烃等,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危险废物无唯一性对应关系,鉴定意见通过检测石油溶剂一项指标能够认定涉案废物属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在需要进一步检测危险废物类别时,未对涉案废物中其他主要有害成分进行检测,直接将危险废物类别认定为HW08的依据不足。

(三)技术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由于涉案现场倾倒废物已全部被清理,不具备重新鉴定条件,2024年8月13日,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申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针对危险废物类别归属、鉴别方法等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庭审中,检察技术人员从专业角度解释该鉴定意见认定的涉案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但认定危险废物类别依据不足。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人当庭认可上述内容,认为受限于鉴定时危险废物来源尚不确定,仅通过检测石油溶剂一项指标即作出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的鉴定意见确实存在瑕疵。针对辩护律师提出危险废物鉴别方法涉嫌违规的质疑,检察技术人员当庭对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相关内容予以解释说明。

 

【典型意义】

危险废物鉴别是办理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件必经程序和重要环节,对定罪量刑起到一锤定音作用。针对此类专业性强的危险废物鉴别问题,检察机关要强化“业务+技术”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诉辅助办案作用,围绕庭审中存在争议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有利于补强关键性证据证明力,切实提升此类案件庭审效果。

 

——《检察技术支持刑事检察技术性证据审查典型案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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