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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6.2.2.1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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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第一条)

 

一、适用范围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第八条第一款)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第二条)

消费税政策即问即答之二

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核价办法》) 中对外销售如何定义? 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对外销售,是指关联销售单位将白酒产品销售给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是按品牌( 品名、单位、规格)分别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公式为:

出厂价格=白酒生产企业某白酒产品当期销售额/生产企业某白酒产品当期销售数量;

对外销售价格=∑某白酒产品各关联销售单位当期对外销售额/∑某白酒产品各关联销售单位当期对外销售数量。

 

(二)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上述销售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二、主要概念

办法第二条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第三条)

消费税政策即问即答之二

二、《核价办法 中白酒生产企业的关联销售单位如何确定?

关联销售单位,是指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商业机构。

关联关系的商业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的关联企业以及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 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 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 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 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 × i 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 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 × i 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注: i 表示 “第几笔”借贷资金或实收资本,计算时应逐笔加总计算。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 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 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或同为第三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 一)至( 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三、核定程序

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

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第四条)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第五条)

消费税政策即问即答之二

四、《核价办法 中白酒产品的首次核价条件和计算方法是什么?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的白酒新产品, 自关联销售单位首次对外销售当月起满 12 个月,且出厂价格低于对外销售价格70%的,应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次月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并按该产品符合核价条件起,前 12 个月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加权平均价格的 60%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若该 12个月白酒生产企业无销售数据,以往前最近一个有销售数据的月度平均出厂价格作为出厂价格判断是否符合核价条件。

示例 1:白酒生产企业 2024  2 月开始生产白酒产品 A,出厂价格 5 /瓶, 出厂价格至今一直保持不变; 白酒生产企业的关联销售公司自 2024  3 月起开始销售 A 产品, 因市场原因其 2024  3 -2025 2 月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如下表所示:

A 产品销售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瓶;元;瓶

 

 

项目

 

2024 

3 

 

2024 

4 

 

2024 

5 

 

2024 

6 

 

2024 

7 

 

2024 

8 

 

2024 

9 

 

2024 

10 

 

2024 

11 

 

2024 

12 

 

2025 

1 

 

2025 

2 

 

合计

销售价格

10

12

11

15

11

13

10

10

14

11

15

10

——

销售数量

200

300

300

100

200

300

200

300

200

300

200

300

2900

销售额

2000

3600

3300

1500

2200

3900

2000

3000

2800

3300

3000

3000

33600

对外销售加权平均价格

 

——

 

——

 

——

 

——

 

——

 

——

 

——

 

——

 

——

 

——

 

——

 

——

 

11.59

 

 

根据上表可知,该产品 2024  3 -2025  2 月对外销售加权平均价格为 11.59 /瓶,满足关联销售单位首次对外销售当月起满 12个月,且出厂价格低于对外销售价格 70%的条件,应于 2025  3  申请核价,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为 11.59 ×60%=6.95 /瓶。

 

(一)总局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第六条)

 

)省级、计划单列市局核定

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第七条)

 

四、核定标准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第八条第二款)

 

五、最低计税价格的适用与重新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第九条)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第十条)

消费税政策即问即答之二

五、《核价办法 中已核价白酒产品重新核价的条件和计算方法是什么?

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产品,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价格与最近一次核价时计算的对外销售价格相比,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 20%(含) 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应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并按该产品连续上涨或下降三个月的对外销售加权平均价格的 60%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如果某月度无销售数据的,以之前最近一个有销售数据月的价格作为销售价格。

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降是指:连续三个月中白酒产品每月的对外销售价格均高于或低于上次核价时的对外销售价格。

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 20%(含) 以上是指 白酒产品连续上涨或下降三个月的对外销售加权平均价格高于或低于上次核价时的对外销售价格的 20%(含)。

示例 2:

白酒产品 B  2025  2 月核定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6 /瓶( 当期的对外销售价格为 10 /瓶),2025  3 -5 月的对外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如下表所示:

B 产品销售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瓶;元;瓶

项目

2025  3 

2025  4 

2025  5 

合计

销售价格

15

14

11

——

销售数量

100

200

100

400

销售额

1500

2800

1100

5400

 


 

对外销售加权平均价格

——

——

——

13.5

根据上表可知,该产品 3 月、4 月、5 月对外销售价格均高于 2 月核定时的对外销售价格,符合连续三个月上涨的条件。 同时计算得知 3-5 月对外销售加权平均价格为 13.5/瓶,高于 2 月对外销售价格( 10 /瓶)的 20%以上,符合上涨幅度达到 20%(含) 以上的条件。

 

白酒生产企业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附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式样见附件3。

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第二条规定,自20215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4-10),本文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及其附件3同时暂停执行。]

 

六、违规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第十二条)

 

七、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第十三条)

消费税政策即问即答之二

三、白酒新产品应如何缴纳消费税?

白酒新产品,是指未核定过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产品(含购进、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产品)。

对白酒新产品,出厂价格高于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价格 60%(如果关联销售单位当月未发生对外销售,按其最近一次发生对外销售月份的对外销售价格 60%计算,下同)的,按出厂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出厂价格低于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价格 60%的,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价格的 60%计算缴纳消费税。如果关联销售单位在此前未发生过对外销售,暂按出厂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政策即问即答之二

六、散装白酒、比照 白酒 ”税目征税的其他酒类产品,是否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散装白酒、 比照白酒征收消费税的配制酒,参照白酒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相关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税务机关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为 60%。

七、《核价办法 中税务机关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自何时起执行?

税务机关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从白酒产品符合核价条件的次月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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