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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蔡某与某市税务局等征缴税款及行政复议案
发文单位: 文号:(2023)苏0281行初102号 发文日期:2026-01-24
基本案情简介:
2019 年蔡某与无锡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阳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昊阳公司向蔡某一次性支付 2016 年至 2019 年拖欠的工资和提成共 1,031,360.79 元,昊阳公司将蔡某三年的所得按照一年所得为蔡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27,692.37 元。对此,蔡某持有异议,认为昊阳公司为其多缴税款 201,473.97 元,遂申请退税。税务机关认为计算无误,决定不予退税。蔡某向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税务机关作出维持决定。蔡某不服,诉至法院。针对昊阳公司向蔡某一次性支付的个人所得应否纳入不同纳税年度进行计税的焦点问题,法院认为,对于扣缴义务人拖欠支付个人所得导致跨年度所得被一次性支付,该如何汇算清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均具有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因昊阳公司拖延支付的原因,导致蔡某本应在不同纳税年度获得的个人所得被昊阳公司一次性支付,并被一次性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因此而适用的3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远高于本应适用的税率,不具有合理性,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应当分不同纳税年度进行计税。
评委推选理由:
本案聚焦个人所得税跨期收入计税争议,核心在于用人单位拖欠支付导致劳动者收入被一次性计税,引发税负畸高问题。本案系统论证了个人所得应以实际所属年度计税且税务机关具有核查义务的裁判思路,为同类争议提供了明确的审查路径。本案判决紧扣个人所得税所属期这一关键要素,作出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有效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突出的司法示范意义。
——《中国2024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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