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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
4.1.1 一般出口退(免)税业务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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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下列出口业务,除适用本公告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专家讲解:出口业务,首先考虑是否征税;接着考虑是否免税;最后,才考虑是否退(免)税。考虑到大家的习惯,因此,先介绍退(免)税政策

专家讲解:由于对外经贸法规取消了出口备案的规定,即:纳税人在不备案的情况下,可直接出口。因此,不再用“从事出口业务的纳税人”,而是直接用“纳税人”

 

一、出口货物

一)分类

本公告所称出口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一点

思考:跨境销售服务,是否区分自营和委托?

二)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条件

1、一般出口货物的条件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除本项第2目所列情形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一点

2)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二点

3)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三点

专家讲解:这是出口业务税收规定,与会计规定的衔接,以利双重管理

  (4)按照规定收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四点

专家讲解:收汇的具体要求,详见管理性规定

 

2、视同出口货物的类型 

专家讲解:下列虽不符合第1目中出口的四要件,但视同出口,适用退(免)税

除本公告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第九点

除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六十三条

下列情形属于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向特殊区域销售货物

向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第一点

专家讲解: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已升级为“综合保税区”。因此,对相关表述进行了简化

专家讲解:报关入特殊区域,并未实际离境,不符合一般出口的4要件,因此作视同出口

专家讲解:需要注意的是,4个保税区,分别是上海保税区、大连保税区、外gao桥保税区、福田保税区——这虽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不实行入区退(免)税政策——需实际离境后,才可办理退(免)税

思考:销售给特殊区域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与一般货物,在增值税政策上有何不同?

2)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纳税人用于生产货物耗用、提供加工服务和修理修配服务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统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区内纳税人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进项税额应当转入成本。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第六点

3)有关免税品企业销售货物

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参与免税店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离岛免税品经销资格的企业(以下统称有关免税品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店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有关免税品企业统一采购进入其所属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离岛免税店销售的符合规定的货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第二点

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pdf

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docx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附件1

4)销售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简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纳税人的机电产品。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第三点

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pdf

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docx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附件2

5)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

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海洋工程结构物和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见附件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第四点

海洋工程结构物和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pdf

海洋工程结构物和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docx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附件3

6)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具体是指:纳税人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船舶上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第五点

专家讲解:该政策中,若销售的是取消退(免)税的货物,比如蒸溜水,不能退(免)税,须征税

7)报关指定堆场并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新造集装箱

向海关报关、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新造集装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第七点

专家讲解:这一政策,既包括生产企业,也包括外贸企业

8)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

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

  在轨交付,是指将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发射到预定轨道后再交付给境内、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业务活动。

  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包括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及其组件、元器件,卫星有效载荷,卫星测控系统设备、软件、设施等。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第八点

专家讲解:这一政策,既包括生产企业,也包括外贸企业

9)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以及对外援助资金类型为优惠贷款项目的货物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以及对外援助资金类型为优惠贷款项目的货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第九点

专家讲解:对外援助,分3类,一是无偿援助,二是无息援助,三是优惠贷款。前两种,均具无偿性,在采购时均支付了含税的价款,因此不再实行退(免)税。仅对优惠贷款项目的对外援助,实行退(免)税

 

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一)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对外修理修配服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者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修理修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四目

专家讲解:加工和修理修配服务,是两个不同的税目。对外加工,特别是来料加工,是免税;对外修理修配服务,是退(免)税

二)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具体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二目第一点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二目第二点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二目第三点

专家讲解:起点、终点、或中端在境外的,均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三)航天运输服务

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目

四)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无形资产:

1、研发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第一点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第二点

3、设计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第三点

4、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第四点

思考:在跨境服务上,广播影视制作发行,与放映服务,增值税政策有何不同?

5、软件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第五点

思考:出口软件产品,与跨境销售软件服务,在增值税政策上有何不同?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第六点

7、信息系统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第七点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第八点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第九点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具体范围.pdf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具体范围.docx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附件4

10、转让技术。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第十点

思考: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与其他无形资产,在增值税政策上,有何不同?

附注1:具体业务活动注释

本目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 

附注2、完全在境外消费

本公告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

  (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

  (3)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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