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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讲解:(1)将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统称为纳税人——因为,已取消出口业务的商务备案;(2)将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统称为出口业务】
一、退(免)税申报主体
(一)自营出口业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
(二)委托出口货物
纳税人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由委托方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未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的,由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思考:如未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发货人是否可享受内销货物的免税政策?】
(三)汇总纳税
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政策的,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九条第一项第三目)
(四)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区内纳税人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进项税额应当转入成本。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第六点)
(五)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增值税退(免)税、免税政策其他适用规定:
1、纳税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照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六目第二点)
2、纳税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六目第三点)
3、纳税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六目第四点)
二、发生折让、中止或退回的处理
办理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纳税人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思考:发生销售折让,仅缴回折让部分对应的退(免)税,还是全额缴回已退(免)税款?】
三、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除外),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业务(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除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