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搜索  
  • 标题
  • 文号
  • 正文
  • 最新文件
  • 税法汇编
  • 税收案例
  • 相关案例
  • 相关法律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2026年 > 7月 >
7月
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文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发文日期:2026-07-16
【字体:    打印本页

法规汇编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度,现将电池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对上述电池产品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自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

四、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CMA徽标),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包括相应电池检测项目。

五、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六、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七、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见附件1,电池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税目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pdf

     2.电池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税目.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7月16日

 

 


下一篇:没有了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