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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初加工优惠的核心是“初级属性”,实行“正列举”原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两份文件明确划定14类可享受免税的初加工范围,将免税边界限定为初级原料、初级工艺、初级产品,仅对不改变农产品原有形态、营养结构和核心功能等基本属性的简易处理所得予以免税。企业采用深度提炼、化学反应、熟制改性、风味调配等复杂工艺,对农产品进行功能升级、属性改造的,均超出正列举的初加工范畴,不得适用初加工免税政策。
实践中,初加工与深加工边界混淆是政策适用的常见风险。随着加工技术迭代,企业生产工艺日趋精细化、复合化,部分企业容易以行业生产标准替代财税法定标准,误将深度改性工序认定为初加工。
例如,
乳制品企业易将膜过滤、降膜蒸发等深度提纯工序纳入免税范围;
海产品加工企业将海参漂烫、熟制等工艺认定为初加工;
薯类加工企业将油炸等深加工工序等同于干燥处理;
商贸企业兼具加工与销售业务,易将后端精细化处理、改良加工等应税业务混入初加工范围;
部分涉农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环节常包含技术改良、工艺升级、研发试验等工序,极易在主观上将精加工、深加工行为等同于政策允许的初级加工,错误适用免税优惠,引发涉税风险。
实践中,部分全链条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拆分生产工序,将连续化、一体化的深加工生产流程人为切割,把深加工前置辅助工序包装为初加工免税项目;再通过随意调整内部交易定价、成本费用分摊比例,将深加工应税业务利润转移至免税初加工板块,虚增免税所得,变相扩大税收优惠享受规模。
上述人为规避监管、恶意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违背了农产品初加工免税政策的立法初衷,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
——摘自:2026年9月23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