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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税务不处罚,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吗?——浙江甲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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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浙江甲公司2020年3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00万元(涉及税额195万元),2026年8月因举报被税务机关检查。

 

【税务处理】

一、由于甲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已申报纳税,无需补税;

二、因该违法行为已超5年,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不再处罚。

 

【问题】

该案件还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吗?

 

【观点】

需移送。

理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00万元,涉及税额195万元,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过刑事追溯期。

 

 【思考】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却仍需追究刑事责任,有失情理。

需要思考的是:

一、税务行政处罚在追溯期的设定上,是否需要进一步优化?

二、税务司法案件在“出罪”等方面,是否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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