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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
对应税单位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帐务,可免征房产税。
(国税函[2001]659号第一条)
对应税单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转移的,可比照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暂免征收房产税。
(国税函[2001]659号第二条)
16.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市价向个人出租的住房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款)
(2)公租房、廉租房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七条)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八条)
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九条)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十条)
(3)个人住房出租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