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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
为支持铁路股份制改革和合资铁路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24.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自用的房产、土地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7]11号第五条)
25.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
(1)政策内容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第二条)
(2)主要概念及范围
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第三条)
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第四条第一款)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第四条第二款)
(3)申报与备查
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第五条)
(4)执行期限与政策衔接
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第六条)
26.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
为了促进被撤销金融机构的清算工作,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过程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政策内容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二款)
除第二条规定者外,被撤销金融机构在清算开始后、清算资产被处置前持续经营的经济业务所发生的应纳税款应按规定予以缴纳。
(财税〔2003〕141号第三条)
被撤销金融机构的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缴纳。
(财税〔2003〕141号第四条)
(2)主要概念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3〕141号第一条)
(3)执行日期及衔接
本通知自《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凡被撤销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进行的财产清理和处置的涉税政策均按本通知执行。
(财税〔2003〕141号第六条第一款)
本通知发布前,属免征事项的应纳税款不再追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财税〔2003〕141号第六条第二款)
27.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
(1)政策内容
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1]10号第三条第五款)
(2)主要概念
收购、承接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法规的范围和额度,对相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以账面价值进行收购,同时继续债权、行使债权主体权利。具体包括资产公司承接、收购相关国有银行的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及其相应的抵押品;处置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使不良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具体包括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
(财税[2001]10号第二条)
(3)适用范围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经其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法规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1]10号第一条)
资产公司除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或发生本通知未法规免税的应税行为,应一律依法纳税。
(财税[2001]10号第四条)
(4)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资产公司成立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的法规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及资产公司要密切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顺利实施。
(财税[2001]10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