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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3.1.1 税率及其调整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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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7%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附注: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

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财税[2008]171号第一条)

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财税[2008]171号第三条)

二、13%

(一)货物类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目)

具体详见:。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目)

具体详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目)

具体详见: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目)

具体详见: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目)

具体详见:

(二)服务类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6%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附注:转让补充耕地指标

自2018年7月25日起,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本公告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三条)

[总局解读:《公告》采用了“补充耕地指标”这一名称,各省出台的管理办法中采用的其他名称,只要与“补充耕地指标”实质相同,均可适用本条政策规定。]

四、零税率

(一)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详见: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具体详见:《出口退(免)税法规汇编》第  章第  节   

附注一: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五款)

附注二:税率的调整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一)2018年5月1日的调整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财税〔2018〕32号第一条)

(二)2019年4月1日的调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从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总局解读:A公司2019年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购入方纳税人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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