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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3.1.2 兼营、混合销售的适用税率(征收率)问题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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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一款)

(一)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附注:物业公司兼营房屋租赁

营改增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开具。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第五条第三款)

二、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第一款)

税收争议:充电费用价费分离,如何计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第二款)

附注:特别规定

(一)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

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六款第一项)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

【思考:生产销售活动板房的企业,提供钢结构工程作业合同,是否适用上述政策?】

1.销售机械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自2018年7月25日起,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一款)

2)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自2018年7月25日起,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二款)

税收争议:建筑企业的外购材料未分别核算,按13%计税?】

2.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

自2018年7月25日起,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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