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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4.3.5.2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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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享受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否要向税务部门提交声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符合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不同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均采取清单管理,清单由工信部门牵头制定。清单内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系统会弹出相关提示,引导纳税人申报享受对应的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无须再提交相关声明。

——来源:2024年03月15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6

 

第一部分  先进制造业企业

 

现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公告如下:

一、政策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一条第一款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一条第二款

税收争议:某制造企业当年不符合高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能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

研究:高新企业:外购产品贴牌销售,能否享受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问题1】纳税人享受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以下简称三项加计抵减政策),是否要向税务部门提交声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符合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不同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均采取清单管理,清单由工信部门牵头制定。清单内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系统会弹出相关提示,引导纳税人申报享受对应的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无需再提交相关声明

问题2】由于不再符合政策条件而退出三项加计抵减政策清单的企业,前期符合政策条件时已计提但尚未抵减完毕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应当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不再符合政策条件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继续抵减

 

问题3】享受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问题4】企业A属于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被合并至企业B,企业A办理了注销手续,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能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5号)的有关规定,结转至企业B继续抵减?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上述规定是考虑到留抵税额是纳税人负担的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但加计抵减额是根据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额度,不属于进项税额,而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才能享受的优惠,不能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因此,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不能结转至企业B继续抵减

 

问题5】企业A属于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重组后分立为企业A和企业B,请问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结转或部分结转至企业B抵减?

答: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应由企业A继续抵减,不能结转或部分结转至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B抵减。如果企业B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应按照本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自行计提加计抵减额。

 

问题1】适用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以下简称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既有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也有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其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应纳税额能否抵减加计抵减额?

答: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对应的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应纳税额,不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

 

 

附注(一):追溯适用

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四条

问题6】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均自2023年1月起执行,清单发布后,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是否需要逐月调整申报表,并退还前期已缴纳税款?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等文件(以下简称43号公告等文件)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问题7】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该如何进行申报?

答:43号公告等文件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纳税人申报时,应将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问题8】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在2023年1月1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3年1月1日后勾选抵扣,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可以。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之间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但不包括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并抵扣的异常扣税凭证,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又于2023年1月1日以后解除异常并转入的进项税额

 

 

附注(二):出口业务不适用

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五条第一款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五条第二款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五条第三款

问题843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对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出口应征税、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43号公告等文件提到的出口货物劳务,并未区分是否征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出口应征税、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均为出口货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问题943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加计抵减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某纳税人2023年11月底被工信部门纳入先进制造业清单,12月申报时能否按照1-11月合计销售额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还是必须逐月计算?

答:三项加计抵减政策采用清单制,每年清单发布均可能存在追溯执行的情况。纳税人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将前期未计算的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当年1月至当期累计销售额比例一并计算。后续纳税人按月申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应按当月销售额比例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问题1043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加计抵减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上述公式中当期全部销售额是否包含出口免税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简易计税销售额等?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中规定,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附注(三);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七条

问题9】企业A已经开始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后期又被工信部门列入工业母机企业清单,是否可以选择停止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而申请享受工业母机加计抵减政策?工业母机加计抵减政策加计15%,如企业A前期已按先进制造业的5%计提加计抵减额,能否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充计提?

答:纳税人同时符合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企业A先适用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后期可选择停止享受该政策,改为选择工业母机加计抵减政策,前期未计提的差额部分可以一次性补充计提

 

问题2】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A同时还符合即征即退政策条件,能否同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等文件(以下简称43号公告等文件)规定,纳税人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43号公告等文件仅明确不能叠加适用多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

 

问题3】先进制造业企业A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能否同时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和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

答:43号公告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43号公告中仅明确不能叠加适用多项加计抵减政策。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是指企业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业务,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加计一个百分点,按照10%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不属于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和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

 

问题5】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能否申请享受留抵退税?

答:加计抵减额是根据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额度,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会影响纳税人的留抵税额。符合现行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无论是否享受过加计抵减政策,均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二、可抵减的进项税额范围

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二条

问题10】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不可以。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问题6】享受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发生留抵退税或留抵税额抵减欠税(以下简称“留抵抵欠”)后,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

答:43号公告等文件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的留抵税额,是按规定可抵扣但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留抵退税或留抵抵欠后作进项税额转出时,不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

 

问题4】企业A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形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答:43号公告等文件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将调减的加计抵减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3列“本期调减额”中。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问题7】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简易计税政策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在申报加计抵减时的本期发生额中直接扣减,还是通过本期调减额方式调减?

答:43号公告等文件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简易计税政策对应的进项税额,属于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直接在进项税额中扣减后再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如相应进项税额已抵扣,又通过进项税额转出栏次转出,在抵扣时应按照抵扣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在进项税额转出时,通过“二、加计抵减情况”第3列“本期调减额”调减

 

问题11】纳税人2023年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2024年由于不符合条件不再享受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2023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4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还需要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吗?

答:纳税人由于不符合条件不再享受三项加计抵减政策,不能继续计提加计抵减额,但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仍可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如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不足以调减,则需按规定补征相应税款

 

 

 

三、当期抵减税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三条第一目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三条第二目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三条第三目

 

会计核算、违法责任

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六条

五、名单申报

(一)适用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进入名单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二)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工信厅财函﹝2023﹞ 267号第二条)

(二)现有高企申报

申请列入名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10月12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报地方工信部门。地方工信部门10月17日前将确定的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样式见附件1)。申报企业可于10月17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未及时申报企业后续可继续申报,地方工信部门于每月底前将确定的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工信厅财函﹝2023﹞ 267号第三条)

(三)2023年新认定高企申报

2023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申请列入名单的,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要求提交补充申报,由地方工信部门于2024年4月10日前形成补充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补充申报企业可2024年4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工信厅财函﹝2023﹞ 267号第四条)

[研究:高企申报当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时点,从何起算?]

(四)确定名单

地方工信部门在确定名单时,应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着力支持但不限于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先进制造业集群内企业等

工信厅财函﹝2023﹞ 267号第五条)

(五)日常监管

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地方工信部门应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样式见附件2),于次月1日前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工信厅财函﹝2023﹞ 267号第六条)

相关问答

二、企业在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申请进入享受政策名单时,如企业名称已发生变更,是否会影响企业申报?企业该如何申报?更名后的企业是否可以进行更名操作?

答:如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更名:

(一)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八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二)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三)对于已向认定机构报告,但尚未完成更名审核过程的企业,如需申请进入享受政策名单,可向地方工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变更名称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信部门商同级税务部门后共同确定。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之二

三、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发生了变化,申请享受政策时是否可以对所属行业进行修改?

答: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判断所属行业,并对填报行业真实性负责。确需修改的企业,应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依次点击“企业注册信息管理”—“企业核心信息修改”,修改后保存提交,系统提示“修改成功,信息已生效”。返回系统,点击右上角“更新申请书中企业注册信息”,系统提示“更新成功”。企业修改所属行业后,所在地工信部门复核无误,允许继续申报。需注意的是:处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认定过程中的企业,不可修改所属行业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之三

四、申请进入2023年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最晚申报日期是哪天?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申请的时间是否影响政策享受时间?

答:(一)申请进入2023年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331日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申请。

(二)企业提交申请的时间不影响政策享受时间。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之四

五、进入2023年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在2023年如何享受政策?

答:对于已经进入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2023年享受政策时间为11日至1231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之五

六、进入2023年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在2024年如何享受政策?

答:为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接续享受政策优惠,对于已经进入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在2024年享受政策时间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截止时间在2023年内,2023年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未通过的,或2023年未再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2024年需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审核通过进入2024年享受政策名单后再享受政策

(二)除第一种情形外的其他企业,政策享受时间为202411日至2024年享受政策名单形成前,2024年名单制定工作另行通知。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之六

七、2024年享受政策名单中新增的企业,是从202411日起开始享受政策,还是可以追溯到202311日?

答:2024年享受政策名单中新增的企业,自202411日起开始享受政策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之七

八、已进入2023年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未进入2024年享受政策名单,从何时停止享受政策?

答:已进入2023年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未进入2024年享受政策名单,不存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列入不再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等情况,则应在2024年享受政策名单发布之月起停止享受政策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之八

九、对于已在2023年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享受的加计抵减额是否需要追缴?

答: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地方工信部门应将其列入不再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名单上列明的“不再享受政策时间”确定纳税人从对应月份后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此前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需要进行转出,已实际抵减的需要进行追缴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之九

十、企业申报的制造业产品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是否可以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

答:(一)企业申报的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应不含增值税。

(二)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之十

十二、非法人分支机构如何申请进入享受政策名单?其销售额如何计算?总公司的制造业销售额比重不满足条件,但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制造业销售额比重满足条件,是否可以享受政策?

答:(一)非法人分支机构(仅限一般纳税人)如申请享受政策,需由总公司在申报时代为填报相关数据。如属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则应由总公司汇总分支机构销售额计算比重,仅总公司享受政策;如不属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则总公司和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应在申报表中单独填报并单独计算比重

(二)对于总公司的制造业销售额比重不满足条件,但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制造业销售额比重满足条件,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对于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总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如总公司制造业销售额比重未超过50%,但非法人分支机构销售额比重超过50%,则总公司不可享受政策,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享受政策。

二是对于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总公司所属行业不是制造业的,总公司和非法人分支机构均不能享受政策。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之十二

十三、如总公司已进入2023年享受政策名单,但未将拟申请享受政策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关信息一并填报,这种情况下非法人分支机构是否可以补报?申请进入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是否必须将所有非法人分支机构信息都进行填报?

答:(一)如未将拟申请享受政策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关信息一并填报,总公司应向地方工信部门汇报相关情况,由地方工信部门将已通过的申请退回,总公司补充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关信息后再次提交,地方工信部门重新审核。

(二)不需要享受政策及不符合条件要求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用填报申请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之十三

十五、地方工信部门每月制定名单的日程安排是怎样的?

答:申请进入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于每月20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申报,地方工信部门于每月25日前确定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之十六

十六、对于已经进入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是否需要每月重新申报?地方工信部门每月形成的名单是否需要包含所有名单企业?不再享受政策名单如何形成?

答:(一)对于已经进入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如未被移出名单,不用重新申报。

(二)地方工信部门每月形成的名单只需包含新增企业,不用重复报送前期已在名单中的企业。

(三)地方工信部门于每月1日前形成不再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之十六

 

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 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通过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4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概念】

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第一条)

二、【确定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

(一)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第二条第二项)

(三)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第二条第三项)

三、企业申报时间

(一)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第三条第一项)

(二)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第三条第二项)

 

四、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第四条第一项)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12月31日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第四条第二项)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第四条第三项)

(四)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第四条第四项)

 

五、【分支机构政策享受】

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第五条第一项)

(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第五条第二项)

六、【部门协作】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

(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组织下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第六条第一项)

(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销售数据及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企业应注明理由。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第六条第二项)

(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7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8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第六条第三项)

七、【企业变更、迁移】

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第七条)

 

八、【相关责任】

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税务部门应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并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第八条)

 

附件:1.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wps

   2.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wps

   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wps  

 

 

第二部分  集成电路企业

 

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财税〔2023〕17号第一条第一款)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财税〔2023〕17号第一条第二款

附注(一):【追溯适用】

集成电路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财税〔2023〕17号第四条)

 

附注(二):出口业务不适用

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财税〔2023〕17号第五条第一款)

  集成电路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财税〔2023〕17号第五条第二款)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财税〔2023〕17号第五条第三款)

附注(三);【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集成电路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财税〔2023〕17号第七条)

二、可抵减的进项税额范围

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财税〔2023〕17号第二条)

 

三、当期抵减税额

集成电路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一)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财税〔2023〕17号第三条第一项)

  (二)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财税〔2023〕17号第三条第二项)

  (三)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财税〔2023〕17号第三条第三项)

 

会计核算、违法责任

集成电路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财税〔2023〕17号第六条)

第三部分  工业母机企业

 

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工业母机企业),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上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是指符合本通知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规定的产品。

财税[2023]25号第一条)

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

财税[2023]25号附件)

 

附注(一):适用条件

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研发人员占

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财税[2023]2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2、研发费用占比

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财税[2023]2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3、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比

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财税[2023]2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财税[2023]25号第二条第二款)

 

附注(二):追溯适用

工业母机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财税[2023]25号第五条)

 

 

附注(三):出口业务不适用

工业母机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工业母机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财税[2023]25号第六条第一款)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财税[2023]25号第六条第二款)

 

 

附注(四);【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工业母机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财税[2023]25号第八条)

    问:企业A已经开始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后期又被工信部门列入工业母机企业清单,是否可以选择停止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而申请享受工业母机加计抵减政策?工业母机加计抵减政策加计15%,如企业A前期已按先进制造业的5%计提加计抵减额,能否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充计提?

答:纳税人同时符合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企业A先适用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后期可选择停止享受该政策,改为选择工业母机加计抵减政策,前期未计提的差额部分可以一次性补充计提。

 

 

 

——来源:2024年03月15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6

 

二、可抵减的进项税额范围

工业母机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财税[2023]25号第三条)

 

三、当期抵减税额

工业母机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

  (一)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财税[2023]25号第四条第一项)

  (二)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财税[2023]25号第四条第二项)

  (三)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财税[2023]25号第四条第三项)

会计核算、违法责任

工业母机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财税[2023]25号第七条)

附注一: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概念

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第一条)

(二)企业申请

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10月10日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第二条)

(三)初核推荐

地方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10月2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第三条)

(四)资格复核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第四条)

(五)清单查询

企业可于11月2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第五条)

(六)变更报告

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地方工信部门报告,地方工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2)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3年度相关政策。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第六条)

(七)日常监管

地方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第七条)

(八)材料负责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第八条)

(九)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符合政策的企业条件进行调整。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第九条)

附件:

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doc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附件1

2.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doc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附件2

 

 

 

第四部分  生产、生活服务业

一、政策内容

(一)201941日至2022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延长至2022年底】

(二)自202311日至20231231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第一项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第二项

二、具体规定

(一)适用的行业、加计抵减声明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十一条)

1.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附件1

2.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附件2

 

总局解读第九条: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总局解读第十条: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附注1:销售额的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附注2: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加计抵减的计算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第三款)

[总局解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标准,则汇总纳税范围内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否则,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无法适用。]

(二)开始加计抵减的时间

1.20193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1)此前销售额不为零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2)此前销售额为零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总局解读某纳税人于2019年5月10日新办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5-7月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是6-8月的比重超过50%,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 ”)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上例中,纳税人设立起3个月(5-7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不符合公告条件,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上例中的纳税人2019年内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0年可以根据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确认可否享受这个政策。]

2.20194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1)设立后3个月销售额不为零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2)设立后3个月销售额为零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附注1:可加计但未加计抵减的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附注2:当年销售变化及以后年度是否适用的问题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加计抵减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1)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总局解读: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其 2019年4月的期末留抵税额,能否在5月税款所属期按照10%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按照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在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计算加计抵减额时,4月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三条)

2.注意事项

1)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四款第一项)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四款第二项)

2)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3)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四)当期抵减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三款)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三款第二项)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三款第三项)

(五)相关手续要求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七条)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一条)

[总局解读:需要说明的是,按照87公告规定,纳税人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五款)

(六)政策到期处理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六款)

[总局解读:纳税人因前期购买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转入抵扣时,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该部分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在转入抵扣的当期,计算加计抵减额。]

[总局解读: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总局解读A公司2019年4月1日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取得了进项税额但销售收入为0。2020年3月至5月发生销售行为,且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请问该纳税人2019年和2020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适用,可否补提2019年的加计抵减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成立后一直未取得销售收入,以其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该例中,2020年3-5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2020年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A公司自2019年4月1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以补提。]

[总局解读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上体现加计抵减额?

答:为落实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总局解读: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请问该政策到期前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再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

[总局解读我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了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你公司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就可以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总局解读假设某公司2019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由于2019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达标,2020年不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请问,该公司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纳税人在2020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吗?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因此在政策到期前,纳税人应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该例中,如果纳税人2019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0年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总局解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提到,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问补提时是逐月调整申报表,还是一次性在当期计提?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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