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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5.1.1 起征点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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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二)起征点的幅度

1、按期纳税的

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按次纳税的

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附注1:销售额

前款所称销售额,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附注2:起征点的调整

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条第二款)

(三)达到起征点的处理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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