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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始计量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思考:特别纳税调整后,股权再转让如何确认计税基础?——关联企业间股权转让价格偏低,被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后,交易双方应当及时补支付价款并按照调整后的价格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否则,受让方再次转让股权时,应以特别纳税调整前的股权作价为计税基础。】
附注(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
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
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
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第二款)
附注(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
1、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
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款)
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
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二款)
附注(三):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1、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思考: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哪些属于必备资料?如因未支付而挂在“应付账款”账户,是否可以作为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四条第一项)
2、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四条第二项)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第三款)
二、后续计量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附注:宣传提纲
考虑到过去在资产取得、持有、使用、处置等税务处理上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并且主要是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繁琐,税务机关税收执行成本和纳税人遵从成本都较高,实施条例在资产税务处理的规定上,对资产分类、取得计税成本等问题,尽量与财务会计制度保持一致,比如固定资产取得计税成本与会计账面价值基本保持一致、残值处理一致,只是在折旧年限上有所差异,这样可以降低纳税人纳税调整的负担。
(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在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方面,考虑到目前企业重组形式多样,发展变化较快,所得税处理较为复杂,很难用几个简单条款把企业重组的所有形式都规范清楚,有些规定还需要根据实际经验作适当调整,为保持实施条例的稳定性,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只对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内容进行了原则性概括,具体规定将在部门规章中明确。
(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八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