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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4.4.4.7.1 贷款损失准备金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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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计提范围

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第一条)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第一条第一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第一条第二款)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第一条第三款)

附注:禁提范围

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第三条)

二、计提比例、计算与冲销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第二条第一款)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第二条第二款)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第四条)

附注:小额贷款公司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2中“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第三条)

三、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例外规定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第五条)

详见本文“附注: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

四、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第六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第四条规定,本文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

附注: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政策内容

1.计提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第一条)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第一条第一款)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第一条第二款)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第一条第三款)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第一条第四款)

2.损失冲销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第四条)

(二)主要概念

1.本公告所称涉农贷款

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第二条第一款)

(1)农户贷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第二条第二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第二条第三款)

2.本公告所称中小企业贷款

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第三条)

(三)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第五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第四条规定,本文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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