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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扣除比例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一条第一款)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一条第二款)
(一)限额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至2025年12月31日,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五条第二款)
(二)全额扣除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1、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三款)
2、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财税〔2000〕21号第一条第一款)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财税〔2000〕21号第一条第二款)
3、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财税[2000]97号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财税[2000]97号第三条)
5、防疫捐赠
参见企业所得税
附注:同时发生限额扣除、全额扣除的扣除次序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个人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八条)
二、捐赠金额的确定
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
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二条第一款)
(二)捐赠股权、房产的,
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二条第二款)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
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二条第三款)
三、扣除的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九条第一款)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九条第二款)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九条第三款)
四、扣除的方式
(一)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三条第一款)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三条第二款)
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三条第三款)
1.在综合所得中的扣除
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在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2)在劳务报酬、稿酬、特许使用费中的扣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四条第二款)
(3)在不计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中的扣除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四条第三款)
2.在分项所得中的扣除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追补扣除:
(1)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五条第一款)
(2)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五条第二款)
(3)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五条第三款第一项)
附注: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
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
3.在经营所得中的扣除
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六条第一款)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六条第二款)
附注(1):扣除时点
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六条第三款)
附注(2):核定征收,不得扣除
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六条第四款)
(二)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七条第一款)
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可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追补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七条第二款)
五、留存资料、明细申报
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十条第一款)
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见附件)。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十条第二款)
六、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按照本公告规定可以在分类所得中扣除但未扣除的,可以在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予以办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十一条)
附注: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捐赠扣除的相关规定
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