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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津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对按照国务院法规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法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一款)
(一)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院士的关心和爱护,对依据《国务院关于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度的通知》(国发[1998]8号)的法规,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住房租赁补贴
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六条)
(三)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了照顾西藏的实际情况,保持国家对西藏的特别优惠政策,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本世纪末之前,农牧民在农牧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
(财税字〔1994〕021号第一条)
2.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财税字〔1994〕021号第二条)
3.经国家批准或者同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发给在藏长期工作的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
(财税字〔1994〕021号第三条)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4年1月1日起发放的西藏特殊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西藏各族职工的关怀,对进一步促进西藏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在你区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
1.政策内容
(1)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4]24号第一条)
(2)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4]24号第二条)
2.主要概念
(1)本通知所称台湾居民,指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个人。
(财税[2014]24号第三条)
(2)本通知所称平潭综合实验区,指国务院2011年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
(财税[2014]24号第四条)
3.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 1日止执行。
(财税[2014]24号第五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六)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现就大湾区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1.政策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23〕34号第一条)
2.相关规定
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税〔2023〕34号第二条)
3.适用地市
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财税〔2023〕34号第三条)
4.执行日期与文件废止
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税〔2023〕34号第四条)
(七)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第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第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前,交换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涉税信息。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第三条)
本公告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公告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第四条)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第五条)
二、福利类
(一)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附注1: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
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
附注2:不属于福利费免税范围的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一款)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款)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三款)
(二)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2〕40号第一条)
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财税〔2012〕40号第二条)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四)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附注:退役士兵退役金和经济补助
对退役士兵按照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109号第一条)
本通知自 2011年11月l日起执行。
(财税〔2011〕109号第二条)
三、奖金类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对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香港周凯旋基金会依照“明天小小科学家”评奖办法,在以后年度评选出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无须报送审批;如主办单位和评奖办法以后年度发生变化,主办单位应重新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2、“长江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
对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获奖者(详见附件)所获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对国土资源部和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基金管理委员会严格按照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基金章程、奖励条例和评奖办法,在以后年度评选出的上述奖项奖金收入,一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无须报送审批;如果主办单位和评奖办法以后年度发生变化的,主办单位应重新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4、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奖金
对2011年度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奖者(详见附件)个人所获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对国土资源部和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严格按照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章程和评奖办法,在以后年度评选出的上述奖项奖金收入,一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无须报送审批;如果主办单位和评奖办法以后年度发生变化,主办单位应重新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5、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奖金
对第三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获奖项目完成人的奖金(详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6、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第三届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者取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了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对中华全国总工会、科学技术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严格按照规定评奖办法,在以后年度评选出的上述奖项奖金收入,一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无须报送审批;如果主办单位和评奖办法以后年度发生变化的,主办单位应重新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7、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第六届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详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对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严格按照中华环境奖评奖办法,在以后年度评选出的上述奖项奖金收入,一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无须报送审批。主办单位和评奖办法以后年度发生变化的,主办单位应重新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8、刘东生青年科学家奖和刘东生地球科学奖学金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中国科学院首届“刘东生青年科学家奖”、“刘东生地球科学奖学金”的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对中国科学院严格按照刘东生地球科学基金章程及评奖办法,在以后年度评选出的上述奖项奖金收入,一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无须报送审批;如果主办单位和评奖办法以后年度发生变化的,主办单位应重新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9、第四届孙平化日本学学术奖励基金获奖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个人获得第四届《基金》的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0、陈嘉庚科学奖获奖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嘉庚科学奖2006年度获奖者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陈嘉庚科学奖业务主管、组织结构、评选办法不变的情况下,以后年度的陈嘉庚科学奖获奖个人的奖金收入,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个人取得“母亲河(波司登)奖”奖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中国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是共青团中央直属的社会团体,其组织评选的“母亲河(波司登)奖”是经共青团中央、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家环保总局等九部门联合批准设立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该奖项可以认定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个人取得的上述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9〕525号第一条)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对文到之日前已征个人所得税的,不再退税。
(国税函〔1999〕525号第二条)
各地应加强对该免税项目的监管,要求设岗的高等学校将聘任的特聘教授名单、聘任合同及发放奖金的情况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函〔1999〕525号第三条)
13、“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特聘教授取得的岗位津贴应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所在学校代扣代缴。
(国税函〔1998〕632号第一条)
为了鼓励特聘教授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对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632号第二条第一款)
教育部在颁发“长江学者成就奖”之前,将获奖人员名单及有关情况报我局一份,由我局通知有关地区免予征税。
(国税函〔1998〕632号第二条第二款)
14、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是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设立,旨在表彰奖励在与贫困作斗争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少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5、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
曾宪梓教育基金会致力于发展中国的教育事业,评选教师奖具有严格的程序,奖金由国家教委颁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发〔1994〕376号第二条)
16、对参赛运动员因武汉军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
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8〕119号第二条第一款)
17、对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比赛的参赛运动员
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七款)
18、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奥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
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五款)
对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外籍雇员、官员、教练员、训练员以及其他代表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临时来华,从事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工作,取得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或认定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该类人员的身份及收入由北京冬奥组委出具证明文件,北京冬奥组委定期将该类人员名单及免税收入相关信息报送税务部门。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2号第八条)
19、个人获得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光华科技基金会及其奖励对象的特殊性,并为了鼓励这些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其科技队伍建设,同意你局意见,对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可视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金,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注:中国社会保障论坛获奖征文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国社会保障论坛颁发给获奖征文的奖金不符合免税规定,因此,获奖人员的奖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部在颁发奖金时,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