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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5.1 总体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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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资源税法》第十条)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资源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资源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第十条)

三、纳税申报资料

详见:5 纳税申报、税收征管

四、征收机关和部门配合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资源税法》第九条第一款)

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资源税法》第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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