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税收征管法
1.1 适用范围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6
【字体:    打印本页

 [文档下载]

一、适用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税收征管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税收征管法》第九十条第一款)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

二、不适用

(一)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收征管法》第九十条第二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税收征管法》第九十一条)

附注:严格区分税费

据纳税人反映,部分税务机关将代有关部门收取的各项基金和收费(以下统称代收费)与税收“捆绑式”征收,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为规范税务机关代收费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禁代收费与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捆绑式”征收。代收费不得与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混合核算,不得与税务机关的行政经费混合核算。代收费应使用专用的收费收据,不得使用税收完税凭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代收费收入缴入相应帐户,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严禁超越职权,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国税发[2005]160号第三条第一款)

 


上一篇:没有了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