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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
1.2 征、退、免税的法律依据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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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税收征管法第三条第一款)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条第二款)

案例:天津T集团有限公司少缴税款案——《天津市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的意见》仅为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并且按照本案发生时的税收管理规定,此项免税项目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但该公司并未取得税务机关的审批文件。因此,综合认定T公司收取的12亿元拆迁补偿款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附注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具体详见:20186月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附注二:地方(部门)优惠的清理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国发〔2015〕25号第一条)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国发〔2015〕25号第二条)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国发〔2015〕25号第三条)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国发〔2015〕25号第四条)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国发〔2015〕25号第五条)

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国办发〔2022〕20号第六项

研究地方财政税收返还清理的文章……

 

附注三:纳税人违反税法的合同,无效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

典型案例铁岭CX建材有限公司偷税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包税条款”约定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依此免除CX公司缴纳增值税的法定义务。

典型案例长沙XS海鲜酒楼偷税案——即使余某抗辩的xS海鲜酒楼为湖南S餐饮酒店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并由阳某承包经营的事实成立,但因XS海鲜酒楼并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当事人约定由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之外的主体承担纳税义务的协议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对税务机关不产生约束力,故长沙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此情形下将XS海鲜酒楼认定为偷税主体并将其作为税务行政处罚对象,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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