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3月6日,李某义等人在长江口附近海域实施非法捕捞鳗鱼苗等水产品过程中,捕获中华鲟一尾。在联系出售不成后,李某义将鱼身分割成数块带回住处烹饪食用,鱼头、内脏抛入长江口水域。经鉴定,该鱼为中华鲟,系约5龄至6龄幼鱼,整体价值在19.23-37.5万元之间。
【裁判结果】
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义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致一尾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死亡,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李某义具有坦白、立功、认罪认罚情节,且已缴纳部分生态损害赔偿金,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李某义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李某义未上诉。
【典型意义】
中华鲟作为长江洄游水生生物及珍稀、特有物种的代表,自然状态下数量极少、濒临灭绝,被誉为“鱼类活化石”“水中大熊猫”,系我国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本案的判决对于维护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具有积极意义,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长江非法捕捞行为的坚定决心。本案在2021年世界环境日前夕开庭审理,中央电视台全程直播,425万网友在线观看,社会反响良好,增强了社会公众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生物多样性的意识。
——《2021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