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环境处罚标准 规范性文件审查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基本案情】
湖北省某市某牛皮癣中医专科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系赵某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床位20张。2014年3月,某医院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民营企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申请变更为某市某牛皮癣中医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2014年5月6日,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2018年7月16日,某医院注销。
2018年1月,某医院进行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并申请网上备案。湖北省某市某区环境保护局(现为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区分局)通过备案资料发现某医院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对某医院处以20万元罚款。某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未获支持,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起诉。某区环保局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某医院注销为由,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为股东暨投资人赵某。某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赵某个人银行账户被冻结40余万元。赵某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诉,法院未予回复,亦未继续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赵某对行政处罚决定和执行裁定均不服,向市委政法委等单位信访,信访件转至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11月27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
该院经调查核实查明:赵某掌握的牛皮癣中医诊疗法为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医院的经营活动对环境基本没有损害。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调查中发现存在某医院和某公司两个主体,以某医院为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此外,2018年修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环评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医院等卫生类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评“报告表”申请审批的范围为“其他(20张床位以下的除外)”,应当填写环评“登记表”进行备案的范围为“20张床位以下”。作为本案行政处罚依据的《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中的“20张床位以下”是否包括本数是认定某医院是否违法的关键问题。针对本案问题,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市生态环境局发送《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其明确“20张床位以下的”中的“以下”是否包括本数,规范执法标准;向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完善两级部门信息衔接,对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情况进行清查,杜绝“一个企业两个执照”的现象;对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调查不全面等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经某市生态环境局向上层报请示,2020年9月24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作出《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有关条款使用问题的复函》,明确“20张床位以下的”“以下”包括本数。据此,某医院20张床位,不需要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某市生态环境局主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照检察建议进行逐一整改。某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撤销《行政裁定书》,解除对赵某个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建议,开展市场主体转型升级清查工作,对5家市场主体转型升级后同时持有的两个营业执照,依法注销原有执照。赵某表示不再信访。
2021年1月,国家生态环境部进一步统一规范适用标准,对《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中第108项关于医疗机构环评“登记表”类“住院床位20张以下的”增加了“(不含20张住院床位的)”的标注说明。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将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好”作为办理涉企案件的一个重要目标,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作为中医专科医院的个人独资企业,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予以鼓励和保护,行政许可登记相关制度应当为此做好保障。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了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是否纳入环评,以及具体的环评分类,包括哪些项目应当审批、哪些只需要在线备案,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登记等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名录确定的标准规范环评分类,促进中小微企业绿色发展。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执法行为因名录规定可以有不同理解的,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生态环境执法机关逐级请示发文机关明晰执法标准,助力生态环境领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发文机关对此作出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此后又明确了统一的适用标准,实践中办理同类案件应当以新的行政解释为参照。
——《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六批)》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