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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非法采矿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检察建议  非法采矿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罗某某在江西省某县某地段无证开采建筑用硅质岩矿,累计达5363.25立方。2018年10月18日,该县国土资源局(现为县自然资源局)认定罗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一、责令停止无证开采的行为,并对无证开采矿点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二、没收无证开采的建筑用硅质岩矿5363.25立方违法所得,计人民币96538.5元,并处按违法所得25%罚款,计人民币24134.62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20673.12元。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罗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相关义务,经县自然资源局催告后仍未履行。

2019年7月5日,县自然资源局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和并处罚款内容。2019年7月24日,县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19年10月30日,县自然资源局与罗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经双方协商确定罗某某缴纳非法所得96538.5元,缴纳罚款19307.7元;二、县自然资源局放弃对罗某某的加处罚款;三、本案的执行费用由罗某某承担;四、罗某某按期履行义务,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115846.2元,从2019年11月开始,于每月30日之前缴纳6000元,最后一个月缴纳1846.2元。和解协议达成后,县法院终结执行,但罗某某未履行和解协议。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 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发现,县自然资源局和县法院均存在违法情形。县自然资源局的违法情形为:1.对未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一项“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罗某某非法采矿破坏自然资源,且逾期不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项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2.执行和解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县自然资源局与罗某某的和解协议约定减免罚款本金,违反上述法律规定;3.未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或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据此,罗某某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县自然资源局未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怠于履行职责。县法院的违法情形为:1.未依法审查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性而错误终结执行;2.法律文书送达程序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实施)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本案中,法院对被执行人罗某某的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7月31日已生成,但直到同年10月30日才予以送达。同时,县法院未向罗某某送达终结执行裁定书。

制发检察建议 针对上述违法情形,县检察院于2021年7月26日分别向县法院、县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建议。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向法院提交了恢复执行申请,并督促罗某某对被破坏采矿现场进行修复。县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受理恢复执行申请,并予以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 目前罗某某对被破坏的采矿现场洒下草籽,进行了植草复绿,同时已先行缴纳罚款4万元,剩余部分罚款分期缴纳并由其家人提供担保。法院已针对文书送达等不规范问题组织专项整改予以规范。

 

【典型意义】

江西省某县濒临鄱阳湖,北通长江,地处“五水汇一湖”要冲,县域内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直接影响鄱阳湖以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条规定,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耕地、草地、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因此,对长江流域内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更应当严格执法,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并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作用,督促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履职的同时,确保被执行人切实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推动实现对矿产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合力保护、全面保护。

 

——《行政检察助力长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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