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流浪地球2》《满江红》等电影的火热上映,取得了高额的票房收益,成了过年期间走亲访友的热门话题,这也使电影行业成了很多人心中“一本万利”的好生意。孙女士便听信他人投资电影高回报的诱导,出资10万元购买了一部电影万分之六的收益权,不料在付款后一年多内电影都没有按约如期上映,所在的电影投资群也被解散,制片公司办公地更是人去楼空。于是孙女士将某文化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约返还10万元投资款并支付年化8%收益。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孙女士的诉请。
原告孙女士诉称,双方在2020年8月签订《院线电影收益转让合同》,约定孙女士出资10万元购买该影片0.06%的票房收益权,被告保证本片自签署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定档,若因对本片收益不利的因素导致本片暂时无法完成上映的,顺延不超过6个月,若仍未能上映则由被告回购孙女士所持有的收益权,并支付年化8%的违约金。孙女士如约支付了10万元,但电影未能如期上映,便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投资款。
被告方辩称,电影仍在拍摄制作过程中,正式上映时间受审查、档期等不可控因素影响,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虎丘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被告承诺涉案影片自签署之日起一年内即在2021 年8 月31日前完成定档,前后顺延也不能超过 6 个月,即被告应保证在2022年2月底前完成定档上映。根据约定,若仍未能上映则由被告回购收益权并支付年化8%的收益作为违约金。因此,现原告要求被告回购收益权10万元,并且按照年化8%的收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电影投资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最终收益受制于剧本、演员、审核、档期等多重不可控因素,存在较大风险。因此,作为缺乏电影行业专业知识和抗风险能力的普通投资者应当保持理性,不能轻易相信他人高收益的宣传,避免盲目、冲动投资,造成财产损失。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对电影行业缺乏认知,假借电影“立项”“集资拍摄”等名义,实行诈骗、非法集资等活动,值得广大群众警惕,不轻信高额收益,不盲目对外投资。
此外,普通投资者不能轻信投资协议中常见的“保本保收益”回购条款。因该条款没有设定担保物,不能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或偿债能力,因此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该条款将成为一张“空头支票”,难以起到担保债权的作用,给投资人造成财产损失。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