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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强制拆除王某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黑土地保护  违法占用土地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吉林省某县某镇村民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一般耕地8.02亩用于建设饭店、洗车场。同月,原某县国土资源局(机构改革后称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统称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王某违法行为,即口头予以制止,随后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县自然资源局经立案调查,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土地,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以罚款26748.75元。王某收到处罚决定后,缴纳了罚款,但未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催告后,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明确由县政府组织实施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内容。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某镇类似违法建筑统一拆除过程中,县自然资源局协助督促王某自行拆除。2018年,王某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物,但拆除后建筑垃圾未能及时清理,未恢复成耕地。

 

【监督和协作配合情况】

2020年8月,某县检察院在开展保护黑土地专项行动中发现该案线索,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县检察院通过对现场实地踏查,发现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已拆除,但该土地被砂石和建筑垃圾覆盖,且停放多台报废车辆,未恢复土地原状,达不到耕种条件。经过调阅县法院、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卷宗、询问相关人员,了解到类似违法占地执行后达不到复耕条件的案件数量较多,黑土地未得到有效保护。

监督意见。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处罚及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耕地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对耕地保护负有法定职责,该案执行后历经两年时间仍未恢复耕种条件,问题症结在于耕地恢复责任没有落实到位。经与县政府及自然资源局沟通,为尽快恢复黑土地原状,达到复耕条件,县检察院向县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及时履行土地监督管理职责,推动涉案土地尽快恢复耕种条件。

监督结果。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作为,立即联系王某、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将黑土地恢复原状,复耕复种。

延伸调研。针对违法占地执行不到位,未恢复耕种条件问题,县检察院联合县自然资源局对2017年以来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160余件进行逐案排查,重点排查是否恢复耕种条件、罚款是否缴纳。检察人员与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到案发地进行实地踏查、走访、现场调查,发现有的违法建筑物虽然拆除了,但在原址上又重新建起了简易房,有的拆除不彻底,没有恢复黑土地原状,达不到耕种条件。排查后一致认为违法占地案件拆除建筑物后,存在黑土地复耕“最后一公里”落实不到位问题。

专项整治。为解决土地复耕“最后一公里”问题,县检察院组织召开由县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林业局、水利局、税务局、环保局、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管理总站等8个单位参加的保护黑土地联席会议,共同签署《关于建立开展黑土地保护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围绕黑土地保护,就各单位分工配合、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和责任落实达成共识,就执行后黑土地复耕问题建立了“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制度,明确保护责任,形成黑土地保护合力。

工作协作机制建立以来,县检察院相继制发检察建议27件,联合县自然资源局进行案件回访,采取实地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确保复耕效果,共复耕黑土地20.23亩,督促收缴罚款34814.65元,促使55749.7元罚款进入执行程序,拆除违法建筑物1540平方米。

 

【典型意义】

黑土地是珍贵的土壤资源。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考察时强调,“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保护好、利用好,使之永远造福人民。”近年来,违法占用黑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等各类违法行为多发。行政处罚作为惩戒违法、保护耕地的法定手段,在被处罚人不主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需要借助强制执行来实现。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申请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应当及时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耕地种植条件。这也是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和执行中的一个难题。检察机关与自然资源部门立足各自职能,结合办理个案推动系统治理、诉源治理,促进区域内涉耕地保护难题得以解决,合力破解耕地恢复“最后一公里”问题,严守耕地红线,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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