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自然人王某强向浙江某网店购买文具用品。因产品规格等分歧,购销双方矛盾未能调和。
王某强实名举报网店销售未开发票,有偷逃税嫌疑。
税务机关立案检查后发现,该网店一直按章纳税,未发现有偷逃税现象。未开具发票的主因是:业务量较大,加之财务人手不足……
鉴于该网店虽未开发票,但已按章纳税,未造成税款流失,税务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决定不予处罚。
网店收到通知后,及时进行改正,按规定开具了发票。
王某强仍不依不饶,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既要对网店此前未开票的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还要对税务检查人员进行行政处理,追究执法责任。
【税收争辩】
(1)未开发票,是否必须行政处罚?
答:不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由此可见,上述法条中,责令限期改正,属于义务性规范,是税务机关和检查人员应尽的法定职责;而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则属于授权性规范,受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
(2)不予行政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有违法行为,并不一定都必须给予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要件,就不予行政处罚。
结合本案,具体分析:
与虚开、代开、私自印制发票等违法行为相比,未开发票的行为,显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轻微类违法;
同时,网店收到税务通知后,及时进行了改正。
此外,网店虽未开具发票,但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危害后果。
综上,在税收管理领域,对网店未开发票的行为,应不予行政处罚。
(3)王某强与网店的纠纷,该如何解决?
答:王某强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依法维权,而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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