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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女自愿与多人发生性关系,情人朋友圈泄愤应担责?

单身女青年小张年轻且漂亮,吸引众多异性关注。小王是有夫之妇,因工作关系,认识了小张。由于小张热情奔放,没有拒绝有家庭的小王的追求,两人很快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经过一段时间交往之后,小王发现,小张除了自己还有众多像小王一样的情人,这让婚内偷腥的小王非常不满,并将此情况透露给了小张的其他情人小刘等。一天,小刘纠集了小张的情人小王、小蒋等人到小张家闹事,小张遂报警处理。在出警现场,小刘等人对小张极尽侮辱,让小张非常难堪,公安机关为此对召集者小刘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侥幸逃过处罚小王还觉得不解恨,又将闹事视频发到朋友圈及双方共同的工作群,并用侮辱性的语言予以点评,导致小张的名誉极大受损。小张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删除朋友圈及工作群的视频并赔偿小王精神损失。

淮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张某作为单身女青年,以恋爱为目的,与多名异性交往,有违公序良俗,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是,王某作为已婚男士,与张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自身亦存在过错。虽然王某发布的朋友圈部分内容属实,但是该内容作为张某的隐私,王某无权对外发布并给予侮辱性评判。该案经法官释明,小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立即删除了朋友圈的相关内容,并登报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本案中,小王将小张感情生活的相关负面内容发到朋友圈,且由于工作的关系双方有很多共同的朋友圈,导致小张的隐私被暴露,名誉极大受损。小王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案件也警醒大众,涉及他人隐私的内容,不要随意向朋友圈发布。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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