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0年7月24日,古稀老人何某在拍卖公司业务员巧舌如簧的宣传下,拿出了两件藏品玉玺交付给该公司拍卖,该拍卖公司出具委托拍卖合同(清单),载明了藏品名称、价值、完好程度等相关信息。但交付后,何某却再也等不到藏品的拍卖信息,向拍卖公司索要藏品也无果。何某诉至法院,要求拍卖公司返还两件藏品,如不能返还上述两件藏品的,则按照清单所载明保留价70万元进行赔偿。
后经审理调查发现,该拍卖公司系张某和刘某成立于2017年,两人在明知该公司无拍卖资质的情况下,仍招收业务员,传授“话术”,由业务员根据公司提供的号码,打电话对客户进行宣传,随意为客户鉴定藏品,估出虚高的价格,向客户作出帮助拍卖且拍卖成功率高的承诺,诱骗客户委托该公司拍卖藏品,借此收取服务费、手续费等费用。而接触网络较少,对于一些骗局缺少辨别能力,维权意识薄弱的老人则是他们的重点针对目标。至案件审理阶段,刘某等人已被公安部门逮捕,表示愿意积极退赔,争取宽大处理。
法院裁判
一、拍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某交付签订日期为2020年7月24日、合同编号为2020724001《委托拍卖合同(清单)》所列明的两件保留价为各35万元的拍品两件;
二、若拍卖公司无法向何某返还上述第一项之任一拍品,则拍卖有限公司按上述第一项确定之相应物品保留价向何某支付赔偿金。
裁判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何某与拍卖公司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现何某主张拍卖公司返还上述两件藏品,拍卖公司亦同意返还,视为双方一致解除案涉拍卖合同,故对于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何某另主张如拍卖公司不能返还上述两件藏品的,则按照清单所载明保留价70万元进行赔偿,拍卖公司亦同意在不能返还的情况下进行赔偿,故对于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评析
本案案情较为简单,且拍卖公司相关人员也已经受到了刑事制裁。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系刑事诈骗案件的衍生诉讼,且存在多起类似案件,案涉当事人均为老年人,如本案原告何某年逾古稀。虚估拍卖价格以骗取高额手续费的骗局在网络上已经屡见不鲜,但由于老年人接触网络较少,对于一些骗局可能没有辨别能力,这些骗局也已经渗透到乡村等下沉市场,将目标转向银发一族。而老年人,特别是留守老人,很容易在“情感攻势”、“虚假宣传”下被蒙骗,造成财产损失。另外,在维权方面,部分老年人运用法律能力弱,没有保留证据的维权意识,甚至在语言沟通上还存在障碍,使得维权难度相对更大。
因此,社会各界需要积极引导老年人科学理性消费,自觉抵制各类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诈骗行为。广大老年人也要提高警惕,莫贪图小利造成财产损失。另外,老年人防骗更需要家庭支持,作为儿女要关心父母的日常生活,如发现苗头,及时制止,平时也要多给父母科普一些防诈骗的知识。银发人群需要我们共同守护。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