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孙某为某老小区的一名业主。2022年至2023年期间,孙某向物业公司按年租赁了该小区地面车位。因孙某近日购买了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孙某向供电部门申请安装充电桩,供电部门要求必须经小区物业公司在相关申报材料上盖章同意,因此孙某多次向物业公司申请,要求其在安装充电桩的申请材料上盖章,但物业公司均未同意。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为孙某申请安装充电桩予以协助。
裁判结果:
孙某的长期租赁的停车位是地面临时停车位,该车位区域系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化用地,改造而成,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不属于国家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固定车位。孙某的停车位是否可以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安装充电桩,属于小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公司无权对车位使用情况确认并盖章,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孙某的诉请。
法官说理:
孙某所在小区为老旧小区,老小区建设之初并未规划建设地下停车位或者固定停车位,而该类老旧小区车位均为地面路面车位。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故孙某对车位不享有排他的物权。案涉小区为了便于管理,划定相对固定的路面停车位,孙某所租赁的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属于业主共有,并非某一业主的专有部分,应当与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加以区分。孙某欲在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需要由小区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委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单位及组织同意方可安装充电桩。现孙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单位或组织同意其在共有部分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需要指出的是,新能源汽车产业是国家政策鼓励的产业,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进居民区,对推动产业发展,方便车主,具有重大意义。孙某作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孙某的车位符合办理充电桩条件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孙某办理相关充电桩安装手续。国家部委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也要求物业公司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并鼓励物业公司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委员会授权,增加小区电容,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方便小区电动车用户集中充电。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