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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复刻销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 法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采购正版“剧本杀”盒装剧本,扫描、排版、印刷后,在电商平台上售卖,如此盗版行为,人民法院怎么判?


【案情回放】

为牟取利益,苏某某、林某某经商议,决定复刻并销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后,二人成立包装制品公司,租赁4处生产、仓储场所,陆续雇佣7名小工,从事扫描、美化修图、排版、印刷、装订、客服、发货及售后等工作,共制作《来电》《群星》等130余种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

经审计,已销售金额达475万余元,未销售盒装剧本97种,共计4676盒,待销售金额达320万余元。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苏某某、林某某等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苏某某、林某某系主犯,7名小工系从犯。


【以案说法】 

经审理,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苏某某、林某某等9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盗版作品,侵权产品已销售金额达475万余元,待销售金额达320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坦白、从犯、预缴部分罚金等情节,法院判处上述人员有期徒刑6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87万余元至3万余元不等。

一、“剧本杀”剧本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

“剧本杀”是一种社交类游戏,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年轻人的欢迎,成为一种新型娱乐方式。在游戏中,玩家通过扮演剧本中的角色,围绕剧情和线索游戏卡展开故事推理,通过互动交流、探讨、交换线索等方式还原剧情中的人物关系,最终共同揭开“案件”真相。

剧本是“剧本杀”游戏的内核,也是游戏工作室、线下门店的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剧本杀”盒装剧本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属于文字作品范畴,受到法律保护

二、没有获得版号不影响著作权的取得

“剧本杀”游戏风靡背后,盒装剧本盗版现象亦随之而来。一是因为“剧本杀”游戏多为线下体验,剧本易被复制;二是因为电商交易平台中正版剧本与盗版剧本差价巨大,有些店家为了节约成本,会选择直接购买盗版剧本;三是因为当前不少工作室出品的正版“剧本杀”剧本大多没有登记版号,一些权利人维权底气不足。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因而,没有获得版号其实并不影响“剧本杀”剧本的创作者取得著作权,权利人一样可以通过法律进行维权。

三、严重盗版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制

未经授权就擅自复制印刷并对外销售的盗版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应受制裁。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盗版行为,还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侵犯版权对外销售数额共计475万余元,查扣的待销售盗版剧本金额为320万余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予以严惩。

四、以案促进“剧本杀”市场良性发展

“剧本杀”游戏具有一次性的特征属性,玩家玩过盗版剧本后,即使线索、道具质量不如正版,也会因为已经被“剧透”,往往不会再去玩第二遍。如果任由盗版剧本泛滥,会导致高价购买正版剧本的店家经营受阻,从而形成“剧本杀”市场的恶性循环,不利于经营秩序有效维护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本案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等大量复刻“剧本杀”盒装剧本,大量低价盗版剧本通过网络电商平台发货至全国各地,已然形成一条分工有序、制销一体的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的黑色产业链。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希望通过本案进一步树立尊重和保护著作权的意识,营造鼓励作品创作、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

 

(案例编写: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王懿敏 奚晓诗  )


——来源: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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