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化法院审结一起因被诱骗兼职而提供对公账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的一天,王某某加入的兼职微信群内响起了数条消息,“兼职做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成功即可获得4000元酬劳”“抓紧时间报名,名额不多了”......最近手头较紧的王某某看到信息后,防止落于人后,立即主动联系信息发布者“萌**梦”。在“萌**梦”的引导下,王某某又添加“**苏”为好友。“**苏”向王某某解释,此次“兼职”任务主要是以王某某的名义帮助他开设公司,整个过程大致分为八个步骤,每个步骤完成后均可获得500元的酬劳。
第一个步骤,按照“**苏”要求,王某某录制了一段视频,“我已知晓所有承诺内容,同意签字,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视频拍完发过去后,“**苏”按照约定向王某某转账500元。第二个步骤,“**苏”又要求王某某将本人身份证邮寄到某地址。提到身份证,王某某立刻想到不久前好友正是因为给他人提供手机卡、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而被司法机关严肃处理的前例,奈何王某某经不住金钱诱惑,仍选择铤而走险……就这样,王某某应“**苏”要求,先后办理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对公银行账户等材料。在完成所有步骤后,王某某如愿以偿获得了4000元酬劳。之后,王某某又按照“**苏”要求,帮助申领收款码,又获得500元酬劳。
2023年1月16日,市民孔某通过点击某网站链接,在某虚拟证券网站上投资黄金,被骗的5万元汇入于某某(另案处理)银行账户后再次转入王某某名下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另有谭某、林某、郭某等21人被网络诈骗,相应款项汇入于某某银行账户后同样被转入该公司对公账户。经审理查明,王某某名下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被作为二级卡,接受于某某转入的诈骗资金,共计57万余元。
最终,兴化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较于常见的以个人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支付账户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提供对公银行账户的较为少见,该类账户资金流动更加频繁、金额更大,社会危害性也更大。
电信网络诈骗已然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毒瘤”,严厉打击支付结算类帮信犯罪是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环节。广大市民如看到兼职消息,需多方打听核实,切不可轻易将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更不可贪图小利,将电话卡、信用卡、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提供给他人,避免沦为犯罪的帮凶。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