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对具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业务的企业开展专项风险筛查时,发现部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在开具大量“技术服务”类发票的同时,申报大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疑似受托开展研发业务的企业,核算时错误适用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风控人员向这些企业发送风险提示信息,并提供针对性业务辅导,帮助企业自查整改。目前,福田区已有5户企业在税务人员辅导下及时纠正错误,更正申报信息,共计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761万元。
深圳市L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福田区税务局风控人员在分析企业申报信息时,发现该企业2022年对外开具的软件开发服务发票金额,与企业当年所得税年报中申报的企业研发费用,勾稽关系存在矛盾。风控人员认为,这家企业很可能是从事软件产品受托研发业务,但在所得税核算时,却将受托研发产生的支出列入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中进行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风控人员认为,该企业可能存在多列支税前扣除费用,少缴税款风险,因此向企业推送风险提示信息,并进行针对性核查。经了解,该企业2022年研发项目主要为研报分析系统、合同文档自动化生成项目等系统的研发,其中部分项目为受他人委托研发,企业果然存在将受托研发项目相关费用归集入自身研发费用,并申报加计扣除的情况。
风控人员指出企业在政策理解方面存在的错误,并就如何正确归集研发费用、正确进行费用加计扣除向财务人员作了详细业务辅导,帮助企业自查整改。该公司自查后,更正了202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将研发费用调减了570.88万元。
在辅导该公司排查风险、自查整改的过程中,风控人员发现,该企业的问题并非个例,福田区还有4户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存在类似情况。于是,风控人员逐一对这些企业进行针对性风险提示,并提供精准政策辅导,帮助企业自查纠偏及时排除涉税风险。
“关于企业作为研发受托方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通常容易出现三点误解:一是认为委托方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则受托方可以计算加计扣除;二是认为研发成果归属受托方时,委托方不得加计扣除,因此受托方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三是委托方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时,误认为委托方无须加计扣除,因此受托方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福田区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局局长林卓说,“企业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一定要注意这些问题,准确理解掌握税法中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的相关规定,避免因错误理解政策规定而出现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来源:2023年09月05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6 作者:融亦 陈书怀 明铄岚 杨清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