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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内”还是“朝外”,谁的入户门谁说了算?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和谐相处,然而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经常会因为各种琐事产生纠纷。家住某小区的相邻业主,就因为入户门朝向的问题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


基本案情:

赵某与彭某系某小区同一楼层业主,该楼层共有东、中、西三户,赵某系西边户,彭某系中间户。彭某在装修过程中,将入户门由“内开式”改为“外开式”,不仅占用公用通道,而且对赵某所在的西边户的正常出入通行造成影响。赵某曾多次与彭某交涉,要求彭某将入户门恢复原状,但彭某认为赵某无权干涉自己的事,且入户门大部分时间是关闭的,对赵某一家的出行不构成妨碍,仅同意在开门的时候通过猫眼加强观察。沟通无果后,赵某将彭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彭某拆除自家外开式入户门,并恢复原状。


法官说法: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因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本案中,彭某擅自更改入户门朝向,其入户门外开时占用公用过道,对赵某一家的正常出入造成影响,且存在一定的人身和消防安全隐患,超出了一般公众的忍受程度,应予恢复原状。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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